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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6款:未提交第21条适用《证券交易法》第188条规定的报告,及提交虚假报告者 第7款:未提交第23条第1项或第4项规定的申报,及提交虚假申报的人。 第8款:未做第23条第3项规定的公告及做虚假公告者 第9款:未提交第31条规定的报告或资料、及提交虚假报告或资料者 第10款:拒绝、防碍及逃避第31条的规定及第36条第1项适用《证券交易法》第187条第4款规定的检查者 第11款:未提交第33条第3项适用第31条第1项规定的报告或资料、及提交虚假报告或资料者 第12款:拒绝、防碍及逃避第31条第1项规定的检查者。 第48条 符合下列各款者,处以一年以下徒刑或处以一百万日元以下罚款或并罚: 第1款:未取得第7条第1项规定的认可而从事该项各款所列业务者 第2款:违反第7条第3项适用《证券交易法》第29条之二第1项规定的附加条件者 第3款:违反第12条第4项的规定者 第4款:未得到第14条第1项适用《证券交易法》第34条第4项中规定的承认而从事该法第2条第8项各款所列业务以及经营该法第34条第1项规定业务及同条第2项各款所列业务以外业务者 第5款:提交虚假的第14条第1项适用《证券交易法》第42条之二第5项规定的申请书及文件者 第6款:违反第14条第3项适用《证券交易法》第42条之二第2项的规定者 第7款:违反根据第24条第1项的规定做出的停业处分者(仅限于第7条第1项的认可有关部分); 第8款:违反第32条适用《证券交易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者。 第49条 在前条第6款的情况下,犯人及知情的第三者得到的财产上的利益予以没收。在无法全部或部分没收时,追征其价额。 第50条 符合下列各款者处以六个月以下徒刑或五十万日元以下罚款或并罚: 第1款:违反第3条第2项的规定者 第2款:提交作假的第8条规定及第32条适用《证券交易法》第64条第3项及第4项的规定的申请书及附加文件者; 第3款:违反第14条第1项适用《证券交易法》第40条的规定不提交文件,以及提交未记载同项中所规定的事项或虚假的文件者; 第4款:违反第14条第2项适用《证券交易法》第35条的规定者。 第51条 符合下列各款者处以三十万日元以下罚款: 第1款:未根据第12条第1项及第3项的规定、第14条第1项适用《证券交易法》第34条第3项及第6项的规定及第22条第1项的规定提出申报,及做假申报者 第2款:违反第14条第1项适用《证券交易法》第32条第1项或第3项及第47条之二的规定者 第3款:未根据第14条第1项适用《证券交易法》第41条的规定提交交易报告书,以及提交作假的交易报告书者 第4款:违反第15条第4项规定的命令者 第5款:未根据按第32条适用《证券交易法》第64条之四的规定做申报,及做虚假申报者 第52条 第1项:法人(包括非法人团体有确定的代表者及代理人的,以下本项同)的代表者及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雇员及其他从业者,在该法人及自然人的业务及财产方面有下列违反规定的行为时,除予以惩罚外,还对该法人处以各款规定的罚款,对该自然人处以各条的罚款。 第1款:违反第45条第3款及第46条 三亿日元以下罚款; 第2款:违反第47条第1款至第6款,第9款及第10款 二亿日元以下罚款; 第3款:违反第48条第1款、第2款及第5款至第7款 一亿日元以下罚款; 第4款:违反第45条第1款及第2款、第47条(第1款至第6款,第9款及第10款除外)、第48条(第1款、第2款及第5款至第7款除外)及前两条各条的罚款。 第2项:在根据前项的规定对非法人团体进行处罚时,该代表者及管理人除代表在诉讼行为中代表其团体外,适用将法人作为被告及嫌疑人的刑事诉讼的有关法律规定。 第53条 本章的罪中政令中规定的认为有损于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其他交易以及《证券交易法》第2条第8项第3款之二规定的有价证券店头衍生品交易等、同法第42条第1项第9款中规定的有价证券指数等期货交易等或同条第2项中规定的外国市场证券期货交易等的公正的事件,视为同法第210条第1项中规定的犯罪事件,适用同法第九章(犯罪事件的调查)的规定。 第54条 第1项:在下列情况下,对外国证券公司的国内代表者处以三十万日元以下的过失罚款: 第1款:违反第14条第1项适用《证券交易法》第46条的规定时; 第2款:违反第17条适用《证券交易法》第51条的规定及第18条的规定不设准备金及使用准备金时; 第3款:违反根据第19条第1项的规定及同条第2项适用《证券交易法》第60条规定的命令不在国内保留资产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