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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根据分节(1)或(2)制定的可视为对司法豁免的限制和延伸的规则,可以被视为延伸至在该规则生效之前被提起的、没有最终判决的诉讼。 (4)根据分节(1)或(2)制定的可视为对执行豁免或其它措施的限制和延伸的规则,可以被视为延伸至在该规则生效之前被提起、没有下达执行或其它措施的命令的诉讼。 (5)对于规则中特定的诉讼,适用于(3)或(4)中的规则可以对财产的保有、财产出售后的收益的保有做出规定,包括规定授权于法院的官员管理、控制或保管该财产,或者,如果由于财产的状况,需要出卖或以其它方式处理该财产。 (6)尽管本节中的规则与一项该规则实施时有效的法律(除本法外)不相符,但仍然有效。 (7)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管辖权授予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地方法院和州法院被授予管辖权,对有关根据规则发生的事宜进行管辖,但地方法院不应将授予其的任何管辖权行使于不在该地区的财产或在可对该财产行使管辖权的法院的所在地区以外的财产,且州法院不应将授予其的任何管辖权行使于不在该州的财产。 第43节 规定 43、在不与本法相抵触的情况下,总督可以制定规章,规定: (a)本法要求或许可规定的事项;或者 (b)对执行或实施本法有必要或有利的事项。 目录 第24节 表格 1 要求对外国国家送达起诉传票 ┌────────────────────────────────────────┐ │致:联邦首席检察官 │ │ │ ├────────────────────────────────────────┤ │ 一个针对(插入国名)的诉讼已经在(法庭的名字、法官、等)提起。 │ │ │ ├────────────────────────────────────────┤ │ 此诉讼涉及(对该外国国家的诉讼请求简介)。 │ │ │ ├────────────────────────────────────────┤ │ 根据《1985年外国国家豁免法》第24节的规定,附上: │ │(a)诉讼的起诉传票; │ │(b)一份法定声明; │ │(c)*译成该国官方语言(语言的名字)的起诉传票译本;以及 │ │(d)*翻译者签名的证明书。 │ │ │ ├────────────────────────────────────────┤ │ 请求将起诉传票、译本和证明书由外交部送交外国国家的同等的部门或机构。 │ │ │ ├────────────────────────────────────────┤ │ 并且当根据法律起诉传票和其他文件的送达对外国国家生效时,外交部部长根据本法第40│ │ 节证明并转寄证明书给(送达证书应被转寄给的人的名字和地址 │ ├────────────────────────────────────────┤ │ 签署于: │ │ 19 日 │ │ (原告或申请人的签名) │ │ │ │ * 如果不可执行则删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