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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 │ └────────────────────────────────────────┘ 第28节 表格 2 要求对外国国家送达缺席判决 ┌────────────────────────────────────────┐ │ 致:联邦首席检察官 │ │ │ ├────────────────────────────────────────┤ │在(法庭的名字、法官等等)的诉讼中,做出了针对(外国国家的名字)做出了缺席判决 │ │。 │ │ │ ├────────────────────────────────────────┤ │此诉讼涉及(对该外国国家的诉讼请求简介)。 │ │ │ ├────────────────────────────────────────┤ │根据《1985年外国国家豁免法》第28节的规定,附上: │ │(a)按该法经鉴定判决书的复件; │ │(b)*译成该国官方语言(语言的名字)的判决书译本;以及 │ │(c)*翻译者签名的证明书。 │ │ │ ├────────────────────────────────────────┤ │请求将判决书、译本和证明书由外交部送交外国国家的同等的部门或机构。 │ │ │ ├────────────────────────────────────────┤ │ 并且当根据该法,判决书和其他文件的送达对外国国家生效时,外交部部长根据该法第4 │ │0节证明并转寄证明书给(送达证书应被转寄给的人的名字和地址)。 │ │ │ ├────────────────────────────────────────┤ │签署于: │ │19 日 │ │ (判决胜诉方的签名) │ │ │ │ *如果不可执行则删除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