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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或者根据第22B条并未将任何金钱或货物没收给国家时,财政部可以从下列人处收回上述d中提到的金额与上述a中提到的金额和收益之间的差额或者收回上述d中提到的金额,具体视实际情况而定: (i)犯有所指违法行为、不遵守规章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之人; (ii)财政部有合理理由怀疑其犯有所指违法行为、不遵守规章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之人; (iii)因所指违法行为、不遵守规章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而受益或获得财物之人; (iv)如果多人犯有所指违法行为、不遵守规章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或财政部有合理理由怀疑犯有任何所指违法行为、不遵守规章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或者多人因所指违法行为、不遵守规章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而受益或获得财物,财政部可以通过以其认为合理的方式扣押相关一人或多人的任何金钱,包括第4条所指封存账户中的金钱或货物,单独和同时从该些人处收回上述金额。 (2)如果财政部有合理理由相信有必要在任何时候或在第22A条第1款a项中所指的金钱或货物被扣押之后,根据第1款规定通过正当程序从相关一人或多人处收回任何金额,则财政部可以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签发或做出命令,禁止任何人 a、撤回存于任何账户中的任何金钱或不高于财政部认为在正当程序中将收回而经自由裁量确定的金额的金钱,或使该金钱被撤回,或者以任何方式挪用该账户中的任何存款或结余; b、在未经财政部批准并且遵守其可能设定的条件(如果有的话)的情况下,以财政部可能确定的任何方式处理相关一人或数人的由财政部确定的任何货物。 (3)下列条款之规定 a、第22B条第1款和第3款之规定在做必要的修改后应当适用于该条第1款和第2款中所指的任何金钱或货物,如同该金钱或货物为第22A条中所指的金钱或货物一样; b、第22A条第3款之规定在做必要的修改后应当适用于根据本条第2款所签发或所做的命令。 22D、对扣押和没收金钱或货物行为以及命令的审查或提起诉讼 任何人如认为受到根据第22A条第1款a项或第22C条第1款所做的扣押任何金钱或货物行为的侵害,或受到根据第22A条第1款b项或c项或第22C条第2款规定或因此而设定的条件所签发或所做命令的侵害,则该人 a\在根据第22A条第1款a项或第22C条第1款扣押任何金钱或货物,或根据第22A条第1款b项或c项或第22C条第2款签发或做出命令的场合,可以向有权的法院申请对任何扣押或命令进行审查或寻求其他适当的救济; b\在根据第22B条第1款或根据该款并参照第22C条第3款之规定做出将该金钱或货物没收给国家的决定的场合,可以在不迟于前述通知公布之日后90天的任何时候向有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消该决定, 并且任何该法院可以基于《1933年货币和外汇法》(1933年第9号法令)第9条第2款d项(i)或(ii)中所列出的理由撤消任何该扣押或命令或决定,具体视实际情况而定。 22E、授权 (1)财政部长可以将本规章规定授予财政部的任何权力或职权授予任何人,或将因此而赋予财政部的职责指派给任何人。 (2)财政部不得剥夺根据第1款授予任何人的任何权力、职权或职责,但可以在任何时候撤消或修改任何被授权之人在行使或履行上述权力、职权或职责时所做出的任何决定。 23、规章的撤消 (1)在1951年11月2日第2800号、1958年6月6日第797号和1959年2月6日第194号政府公告上以及1961年6月16日第84号政府特别公告上发布的规章因此被撤消。 (2)假定本款的规定不适用于财政部通过已被撤消的任何规章获得并且以政府公告中的通知为媒介行使的任何权力或职权,那么根据被本条撤消的任何规章的规定所签发的任何证明、所授予的豁免、批准或同意,所发布的命令、所确定的期限、所产生或所制作的宣告、报告或任命、所提供的保证、所提交的信息或所做的行为应视为已根据本规章相应的规定签发、授予、发布、确定、产生、制作、提供、提交或做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