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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c、当a项中所指的货物被置于相关人的占有下时,财政部可以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签发或做出命令,禁止任何人在除非财政部批准并且遵守财政部可能设定的条件(如果存在的话)的情况下,以财政部确定的任何方式处理该扣押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 (2)当根据第1款a项扣押任何不动产时或根据第1款c项就该不动产签发或做出命令时, a、财政部应当将该扣押或命令之情况通知于该货物进行书面登记的契约登记处的登记员,并向该登记员提交其需要的该货物的详细情况; b、该登记员应当免费将针对该不动产契据的扣押或命令之详细情况登记在案。 (3)财政部应当 a、在根据第1款a项扣押任何金钱或货物之日后不迟于《1933年货币和外汇法》(1933年第9号法令)第9条第2款g项所指的期限之日将该金钱或货物,包括该金钱或货物产生的任何金钱或货物归还原占有之人或对其享有权利之人; b、在上述归还之日,取消根据第1款b项或c项所签发或做出的任何命令,除非该金钱或货物或者与该命令相关的金钱或货物在该日之前根据本规章第22B条之规定已被没收。 22B、没收和处置被扣押金钱或货物或者与所签发或所做命令相关的金钱或货物 (1)在不违反第3款之规定的情况下,财政部可以签发书面命令,将第22A条第1款a项、b项或c项所指的任何金钱或货物,包括其产生的任何金钱或货物没收给国家,并且 a、若是金钱,应当将该金钱存入国家税收基金;以及 b、若是货物,应当如同该货物的所有者或持有者,将该货物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变现,并且可以将该货物转让给购买者,同时给予其有效的所有权。若该货物是不动产,假如财政部证明财政部未能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契据,则无需向契约登记员提交此类契据。 (2)如果财政部基于合理理由确信根据第22A条第1款a项扣押或与根据该条b项或c项所签发或所做命令相关的金钱或货物非该几项所指的金钱或货物,那么财政部可以将该金钱或货物包括由此产生的金钱或货物,归还给该金钱或货物被发现之时的占有人或对其享有权利的任何人,或者可以取消相关命令。 (3)财政部不得将第22A条第1款a项、b项或c项中所指的任何金钱或货物没收给国家,除非 a、财政部已在政府公报上发布通知 (i)在该通知里对没收指定金钱或货物给国家的任何决定进行通告; (ii)提供该被没收金钱或货物将被处置的方式之详细情况;以及 (iii)指出该金钱或货物被没收的日期(该日期也许就是做出通知之日);以及 b、财政部在公布上述通知的同时通过挂号邮寄将同样的通知送给财政部认为受该决定影响之人。如果该人的地址不可知,则送至其最后可知的地址。且财政部不得处置根据第1款而没收给国家的任何货物,除非自该通知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日起90天的期限已届满。如果任何与该决定相关的程序在法院已经启动,那么除非在该程序中已经做出最后判决,否则财政部也不得处置根据第1款而没收给国家的任何货物。 (4)尽管有第1款a项的规定,财政部就下列事项产生的费用可以从没收的金钱或没收货物的变现收益中支出--只要已经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3款或根据以上所指两款并参照第22C条第3款之规定对该金钱或货物做出了没收宣告: a、根据第22A条第1款或第22C条第1款扣押金钱或货物; b、根据第22A条第1款a项保管货物;或者 c、财政部签发或做出第22A条第1款b项或c项或第22C条第2款规定的命令,或任何人遵守该命令; d、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3款或根据以上所指两款并参照第22C条第3款之规定没收金钱或货物或将货物变现;或者 e、对于根据第22A条第1款a项或第22C条第1款扣押的货物或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3款或根据以上所指两款并参照第22C条第3款之规定宣告没收的货物进行维修或保存或对其交纳任何税收或其他费用。 22C、财政部收回特定金额 (1)当财政部根据第22B条将第22A条第1款a项、b项或c项所指金钱或货物没收给国家,并且该金钱以及该货物变现后的收益--如果存在的话,少于下列金额: a、与第22A条第1款a项(i)中所指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遵守规章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相关的金额; b、与第22A条第1款a项(ii)(aa)中所指违法行为、不遵守规章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相关的金额; c、第22A条第1款a项(ii)(bb)中所指的由任何人获得或应得的金钱; d、第22A条第1款a项(ii)(cc)中所指的任何人受益或获得的金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