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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299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非1961年外汇管制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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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就该人随身携带的任何南非银行本票,该适格的官员确信该人从第1款(b之二)规定的禁止中得到豁免;或者
  
  (ii)该人向该适格的官员出示了财政部出具的证明书,该证明书显示该人随身携带任何南非银行本票进口并不违反第1款的规定。
  
  对于女性,只有女性才能根据本款对其进行搜查。
  
  (7)为了确信其中是否寄送了任何南非银行本票,适格的官员和任何根据其决定而行动的人可以检查或搜查从本共和国之外转运至本共和国的任何货物,检查或搜查从本共和国之外转运至本共和国的任何书信或包裹,并且可以查封在检查或搜查中发现的任何该类银行本票;除非该适格的官员确信财政部已出具了证书,显示前面所述的寄送该类银行本票并不违反第1款(b之二)的规定,而且该证明书并非基于任何不准确的陈述而做出。
  
  (8)根据第6或第7款被查封的所有南非银行本票都应当没收,作为国家税收基金的收益,除非财政部根据其自由裁量,指令将被查封的任何该银行本票全部或部分返还或归还从其取得之人或被查封时有权保管或占有该银行本票的人。
  
  (9)为第1款a项的目的,与证券相关的所有权证书应当被视为是证券,第3、第4、第5款中提到的任何证券应当理解为包括了此类所有权证书。
  
  4、封存账户
  
  (1)本规章中,“封存账户”意指为了下款目的而在被授权经销商处开立的账户。
  
  (2)无论何时,当处于本共和国内之人根据法定义务欲向本共和国外的人做出支付,但本规章所做或者根据本规章所做的任何限制使该人不能实现支付时,财政部可以命令该人向封存账户做出支付。
  
  (3)对于下列人,财政部可以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命令,指令任何其他人应当将应向下列人(以下简称“债权人”)支付的全部金额向封存账户支付:
  
  a、居住于特定国家的人;或者
  
  b、财政部有合理理由怀疑其违反了与外汇有关的规章之任何规定的任何特定人。
  
  (4)上述指令无论何时做出,
  
  a、代表任何债权人(第3款定义中的债权人)而持有或其后可能持有金钱的任何人,或对该债权人负有债务或其后可能负有债务的任何人应当立即或视实际情况,在该金额到期或该债务应支付之日将所说金额或代表该债务的金钱支付给所说的封存银行;
  
  b、除非财政部批准并且遵守财政部可能设定的条件,任何人不得代表第3款定义的任何债权人做出任何支付;
  
  c、对上述债权人负有金钱债务但并不将根据法定义务而做出支付的任何人,除非其债权人要求其支付,该人应当立即就其对所指债权人的负债金额以及该金额的应支付条件向财政部做出书面报告。如果该金额即将支付,财政部可以因此命令该人立即将该金额支付给封存账户,如果该金额在做出通知后一段指定的日期内支付,财政部可以因此命令该人在该段时间内将该金额支付给封存账户;
  
  d、除非财政部批准并且遵守财政部可能设定的条件,任何人都不得就第3款中定义的债权人所有的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财产或资产从事任何交易,或者采取任何行为,使该类债权人将增加的任何金钱不能到期向其支付,或使该人负有的、向封存账户支付其应向该类债权人支付的到期或应付金钱的任何义务得到规避。
  
  (5)根据本条规定向封存账户所做的任何支付,在所支付的金钱范围内应当作为支付人有效的清偿。
  
  (6)当支付义务以南非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时,应当以财政部确定的汇率将其转换成南非货币,从而确定以南非货币计算的义务金额以及清偿范围。
  
  (7)除财政部或财政部授权的人批准并且遵守财政部或该被授权之人可能设定的条件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存于封存账户中的任何金额。
  
  (8)财政部可以批准豁免适用本规章的规定,也可以批准将封存账户中的金额返还给将该金额支付给封存账户的任何人。为第5款之目的,在返还的范围内,应视为未做出任何支付。
  
  5、财政部取得黄金
  
  (1)任何居住于本共和国之人,在有资格出售任何黄金或有资格取得任何黄金的出售权之后30天内,应向财政部或其授权根据本规章行动之人要约出售该黄金,或使该黄金被要约向财政部或该被授权之人出售。财政部或该被授权之人可以以财政部确定的价格购买该黄金。该价格应当是财政部认为不低于购买当日黄金市场价的价格。
  
  (2)a、对于财政部或其授权之人决定的、就特定黄金可以豁免适用本条规定之人,本条第1款的规定不得对其加以义务,使之要约出售该黄金或使该黄金被要约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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