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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9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非1961年外汇管制规章

[接上页]

  3、货币、黄金、证券等物品的出口限制以及南非银行本票进口的限制
  
  (1)在不违反财政部或财政部授权之人授予的任何豁免的情况下,除非财政部或财政部授权之人的批准并且遵守财政部或其授权之人设定的条件,
  
  a、任何人都不得将任何银行本票、黄金、证券或外币带出或送出本共和国之外,或将任何证券从本共和国转让至他处;或者
  
  b、任何人都不得出于将任何银行本票、黄金、证券或外币带出、送出或转移出本共和国之目的,而将该银行本票、黄金、证券或外币发送、移交或交付给任何人;或者
  
  (b之二)任何人都不得将任何南非银行本票带入本共和国,或将任何该类票据发送或移交至本共和国;或者
  
  c、任何人都不得向居住于本共和国外之人做出任何支付,或做出有利于该人或代表该人的任何支付,或者向该人的账户中加入任何金额;或者
  
  d、任何人都不得作为下列事项的对价,签发或转让任何汇票或本票,转让任何证券或承认任何债务,从而使该人或任何其他人产生或转让在本共和国内接受支付的权利(该权利是现实的还是不确定的在所不问),或者作为下列事项的对价做出或接受任何支付:
  
  (i)该人或上述任何其他人在本共和国外接受的支付,或在本共和国外的取得;或者
  
  (ii)该人或任何其他人在本共和国外接受支付或取得财产的权利(该权利是现实的还是不确定的在所不问);
  
  e、当给予财政援助的人反过来依赖下列人直接或间接提供的任何保证、担保、承诺或财政援助作为其财政援助的保证时,该人不得给予本共和国内的任何人任何财政援助:
  
  (i)居住于本共和国之外的任何人;或者
  
  (ii)受影响人;
  
  f、当给予财政援助的人有下列情形时,该人不得给予本共和国内的任何人任何财政援助:
  
  (i)该人不居住于本共和国内;或者
  
  (ii)该人为受影响人。
  
  (2)第1款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禁止财政部授权之人在其被授权范围内从事任何行为。
  
  (3)任何即将离开本共和国的人以及处于作为离开本共和国之地的任何港口或其他地点的人,如果被适格的官员要求从事下列行为,则其应当为之:
  
  a、对其是否随身带有任何银行本票、黄金、证券或外币进行申报;以及
  
  b、出示其随身携带的任何银行本票、黄金、证券或外币;
  
  并且为了确定该人是否随身携带了任何银行本票、黄金、证券或外币,该适格的官员和任何根据其决定而行动的人可以搜查该人,并且可以检查或搜查该人随身携带的任何物品,也可以查封在检查或搜查中出示或发现的任何银行本票、黄金、证券或外币,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i)就该人随身携带的任何银行本票、黄金、证券或外币,该适格的官员确信该人从第1款规定的禁止中得到豁免;或者
  
  (ii)该人向该适格的官员出示了财政部出具的证明书,该证明书显示该人随身携带银行本票、黄金、证券或外币出口并不违反第1款的规定。
  
  对于女性,只有女性才能根据本款对其进行搜查。
  
  (4)为了确信其中是否寄送了任何银行本票、黄金、证券或外币,适格的官员和任何根据其决定而行动的人可以检查或搜查从本共和国转运至本共和国外目的地的任何货物,检查或搜查从本共和国送交至本共和国外目的地的任何书信或包裹,并且可以查封在检查或搜查中发现的任何银行本票、黄金、证券或外币;除非该适格的官员确信财政部已出具了证书,显示前面所述的寄送任何银行本票、黄金、证券或外币并不违反第1款的规定,并且该证明书并非基于任何不准确的陈述而做出。
  
  (5)所有根据第3款被查封的银行本票、黄金、证券以及外币都应当没收,作为国家税收基金的收益,除非财政部根据其自由裁量,指令将被查封的任何银行本票、黄金、证券或外币全部或部分返还或归还从其取得之人或被查封时有权保管或占有该银行本票、黄金、证券或外币的人。
  
  (6)任何即将进入本共和国的人以及处于作为本共和国到达之地的任何港口或其他地点的人,如果被适格的官员要求从事下列行为,则其应当为之:
  
  a、对其是否随身携带任何南非银行本票进行申报;以及
  
  b、出示其随身携带的任何该类银行本票;
  
  并且为了确定该人是否随身携带了任何南非银行本票,该适格的官员和任何根据其决定而行动的人可以搜查该人,可以检查或搜查该人随身携带的任何物品,也可以查封在检查或搜查中出示或发现的任何银行本票、黄金、证券或外币,也可以查封在检查或搜查中出示或发现的任何该类票据,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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