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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任何人都不得发行任何无记名期权或延长任何既有无记名期权的流通期限。 (3)任何人都不得处置、获得或经营 a、任何无记名证券; b、本公告发布于政府公报上之日后发行的任何无记名期权。 (4)经财政部批准并且遵守财政部可能设定的条件,任何无记名证券的所有者可以将该证券转换成记名证券。 (5)申请财政部批准将任何无记名证券转换成任何记名证券时,应当附随一份经过宣誓并以财政部规定的形式,由该证券的所有者或其授权代理人适时完成的宣告。 (6)a、财政部或其授权之人可以批准豁免适用本条第1款、第2款以及第3款的规定。 B、本条第5款在做必要的修改后应当适用于根据本款a项所做的与无记名证券或其红利或依其签发的息票相关的豁免申请。 (7)本条规定应当适用于所有无记名证券和无记名期权,该证券或期权发行于本共和国内还是发行于本共和国外在所不问。 (8)为本条之目的,“期权”意指预定或认购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发行股本的权利。 16、股本发行的控制 (1)除财政部批准并且遵守财政部可能设定的条件外,任何人都不得在任何12个月内 a、在本共和国内发行总计价值超过1万兰特的一种股本或多种股本;或者 b、在本共和国内将总计价值超过1万兰特的、已到还本期的证券的到期日期更新或推迟。 (2)财政部可以不时地在政府公报上通过通知 a、概括性地使特定类的股本发行者或者只就特定类股本的发行豁免适用本条第1款;或者 b、概括性地或者只就特定类股本的发行或发行者增加本条第1款规定的1万兰特的总计豁免限额; 并且可以通过类似的通知撤消前述任何通知或将前述任何通知中规定的任何豁免限额减少至不少于1万兰特,具体视实际情况而定。 (3)为本条之规定, a、从事下列行为之人应被视为发行了股本: (i)通过在本共和国内或外发行任何证券从而在本共和国内筹集资金,或者为了现金或其他而发行任何证券;或者 (ii)接受任何贷款金额,并且以发行证券或转让贷款做出后发行的任何证券的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为贷款条件或期望以发行证券或转让贷款做出后发行的任何证券的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 b、已发行或将发行的股本额应视为通过发行筹集的金额及该证券的总票面价值两者中的较大者。 (4)任何地方机构筹集的贷款应视为构成股本发行,而不论是否就该贷款发行或转让了证券。 (5)未经财政部的书面同意,任何地方机构都不得在本共和国之外筹集任何贷款。 (6)如果在要约认购证券的任何广告、说明书或其他文件中包括了明示或据称传达了财政部已经批准或同意发行证券的意思的任何陈述,则该陈述只能位于该广告、说明书或其他文件的顶端或开头,并且该陈述应当以下列词语做出并予以限定: “根据《外汇管制规章》第16条,财政部已同意发行此处所指的证券,但该同意并不意味着财政部已对所涉及提议的合理性或所做的任何陈述的正确性或该提议中给出的观点或评估进行了调查或对其负责。” 17、本共和国外之人控制的商业 当对于任何商业的控制是在本共和国之外建立起来时,该商业在本共和国内的分部或附属机构进行的任何交易应如同该分部或附属机构为独立之人所做的行为对待。该分部或附属机构在本共和国的管理人或控制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与该分部或附属机构独立于来自本共和国之外的控制的情况下本规章将要求其承担的责任相同 18、保证规定 (1)财政部或其授权之人可以命令任何人以财政部确定的形式和数额提供保证金,以保证其概括性的或就任何特定交易遵守财政部或其授权之人指定的任何规章规定。 (2)当已根据本条规定提供保证金的任何人未能遵守与所提供的保证金相关的规章规定时,财政部可以指令没收该保证金,以作为国家税收基金的收益。 对该保证金的没收不影响就该人未能遵守规章规定而对其采取的任何其他行为。 19、信息的提供 (1)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任何人可以命令任何人提供在其支配下,并且财政部或该被授权之人认为为了本规章的目的有必要提供的任何信息。并且出于该目的,财政部普通任命或特别任命的任何人可以进入该被命令之人的住所或业务处所,可以检查该人所有的或在其控制之下的任何书册或文件。 (2)如果遵照前述命令提供了信息的任何人在该信息中做出的任何陈述与其提供与该命令主题相关的所需信息时先前所做的任何其他陈述相冲突,那么根据本规章第22条的规定,应视为其已做出了错误的陈述,并且其一旦被起诉、传唤或指控做了两份相冲突的陈述时,可以以所说的两份陈述为证据且无须证明其中哪一陈述为错误,宣告该人因违反所指第22条做出错误的陈述而有罪,除非该人可以证明在其做出每份陈述时,都相信陈述是真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