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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银行行使《1999外汇管理法》(1999-42)第6条第(3)款(b)项和第47条的权力时,为了禁止、限制和调节外国人转让或发行证券特作以下规定,即: 1、简称和生效 (1)这些规定可以称作《2000年外汇管理(外国人的证券的转让和发放)规定》。 (2)自2000年6月1日起生效。 2、定义 除非本规章有其他规定: (i)“法案”指《1999年外汇管理法》(1999-42); (ii)“资本”指普通股票、优先股票、可自由兑换的优先股票和可以有兑换的债券; (iii)“注册的外国金融机构投资者(FII)”指在SEBI处注册的金融机构投资者; (iv)“政府批准”指工业援助秘书处(SIA)、工业政策和促进司、印度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以及印度政府的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FIPB)的批准; (v)“印度公司”指在印度成立的一家公司; (vi)“在非汇回基础上的投资”指出售有资格汇到印度境外的税后净收益而进行的投资;并且短语‘在非汇回基础上的投资’也应该这样解释; (vii)合资企业(JV)和独资子公司应该分别具有2000年外汇管理(外国人的证券的转让和发放)法所赋予它们的含义; (viii)“非印度居民(NRI)”和“海外公司机构(OCB)”应该分别具有2000年外汇管理(外国人的证券的转让和发放)法所赋予它们的含义; (ix)“SEBT”指根据1992年的《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法》(1992-15)的规定而设立的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 (x)“工业援助秘书处”指印度政府工商部下的工业政策和促进司下的工业援助秘书处; (xi)“可转换的开发权(TDR)”具有法案第6条第(2)款所赋予它的同样的含义; (xii)本规章使用但没有解释的单词和短语分别具有法案所赋予它们的同样的含义。 3、对外国人发放或转让证券的限制 除非本法案或者以下所制定的规则、规章有其他规定,任何外国人不得发行或转让任何证券:- 如果一种证券是在本规章开始生效之前已经发行和持有,那么该证券应该被视为根据本规章发行的证券,因此应该受本规章规定的管理; 进一步而言,在接到申请并且有充足理由并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储备银行可以允许外国人发行或者转让证券。 4、对一家印度实体向外国人发行证券或者在其名册中记录向该人转让证券的限制 除非本法案或者以下所制定的规则或规章中有其他规定,一家印度实体不得向外国人发行任何证券或者在其名册中记录向该人转让证券:- 如果储备银行接到申请并且有充足理由且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可以允许一家实体向外国人发行任何证券或者在其名册中记录向该人转让证券。 5、准许某些外国居民购买股票 (1)在满足表1中所列明的条款和条件时,印度境外居民(孟加拉国、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的公民除外)或者印度境外的不论是否是法人公司的一家实体(孟加拉国和巴基斯坦的实体除外)可以根据外国直接投资计划购买一家印度公司的股票或可转换债券。 (2)在满足表2中所列明的条款和条件时,一家注册的外国金融机构投资者(FII)可以根据证券投资计划购买一家印度公司的股票或者可转换债券。 (3)一个非印度居民或者一家海外公司机构可以购买一家印度公司的股票或者可转换债券- (i)满足表3所列明的条款和条件,按照证券投资计划在一家证券交易所购买股票或者可转换债券;或者/和 (ii)满足表4所列明的条款和条件,根据证券投资计划之外的其他计划并在非汇回的基础上,可以购买股票或者可转换债券。 (4)在满足表5中所列明的条款和条件时,一位非印度居民、一家海外公司机构以及注册的FII除了不能购买一家印度公司的股票或者可转换债券之外,可以购买有价证券。 6、获得股权 (1)如果一家印度公司所提供的认股权基础满足分规章(2)中所列明的条件,则一位印度境外居民可以购买股票或者有价证券或者可转换债券。 (2)如果满足以下条件,那么在获得认股权的基础上,一家印度公司可以向该印度境外居民提供证券、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即:- (i)根据本规章关于外国直接投资计划有关条款的规定,在获得认股权基础上提供证券、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不会导致已经批准的外国股权比例的增加; (ii)根据本规章规定,由印度境外居民所获得和保持的现有股份或债券应该是该公司在获得认股权基础上所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