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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9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韩国检疫法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防止向国内或国外传染传染病,本法以规定对来航我国或出航我国的船舶、飞机及其乘客及乘务员或货物的检疫程序和预防措施的相关事项为目的。
  
  [修改全文1972.12.30]
  
  第2条 :检疫传染病的定义
  
  本法中所谓“检疫传染病”,指霍乱、鼠疫及黄热。<修改1987.11.28> [修改全文1972.12.30]
  
  第3条 :删除<1973.01.15>
  
  第2章 检疫调查
  
  第4条 :要求检疫的船舶和飞机
  
  ①符合以下各条款的船舶或飞机,按照本法接受检疫调查后获得检疫所长发给的检疫证或检疫许可证,否则不能入航到国内或出航到国外。但是,对出航到国外的船舶或飞机的检疫调查,除保健福祉部长认为具有因国内发生的检疫传染病而有可能传播到国外的隐患外,可省略此项。<修改1963.02.09, 1972.12.30, 1976.12.31, 1987.11.28, 1997.12.13>
  
  1、自国外来航或向外国出航的船舶或飞机。
  
  2、具有自国外出航而航行中的船舶或飞机上,乘船、搭乘或转载货物之事实的船舶或飞机。
  
  3、删除。<1963.02.09>
  
  ②不顾第1项规定,以加油或补充材料等目的而来航的船舶或飞机中,对保健福祉部令规定的船舶或飞机,依照保健福祉部令规定的内容可省略全部或部分检疫调查。<新设1999.02.08>
  
  第5条 :军用船舶或飞机
  
  对国内外的军用船舶或飞机,如军医证明以下各条款事项时,检疫所长可省略检疫调查。<修改1987.11.28>
  
  1、船舶或飞机内无检疫传染病患者或类似患者;
  
  2、船舶或飞机的出航或起航地区无检疫传染病;
  
  3、无传染病媒体的老鼠或害虫。
  
  第6条 :入港通知
  
  船长或飞机长接近检疫港时,以适当方法向该港的检疫所长通知有无传染病患者或死亡人及其他卫生状态。
  
  第7条 :检疫场所
  
  ①入港到检疫港而需要接受检疫的船舶,应挂黄旗,在检疫场所抛锚后,接受检疫调查。<修改1987.11.28>
  
  ②入港到检疫港而需要接受检疫的飞机,应在检疫港降落后接受检疫调查。
  
  ③第1项和第2项中,因天气及其他不得已事由,检疫所长指示在检疫场所外的场地抛锚或降落时,该船长或飞机长应听从其指示。<修改1987.11.28>
  
  ④除不依照第1项规定、从污染地区入港的船舶等保健福祉部令规定的船舶外,检疫所长在根据第5项规定的检疫场所外的场地,也可实施检疫调查。<修改1999.02.08>
  
  ⑤根据第1项规定的检疫场所,由保健福祉部长与海洋水产部长协商后决定。<修改1969.05.19, 1987.11.28, 1996.08.08, 1997.12.13>
  
  ⑥出航到国外的船舶或飞机,应在检疫区内接受检疫调查。<新设1972.12.30> [修改全文1963.02.09]
  
  第8条 :检疫时间
  
  ①除天气及其他不得已情况外,对在日出到日落间来航于检疫场所的船舶和日落后来航检疫场所并符合以下各条款的船舶,检疫所长应立即实施检疫调查。<修改1999.02.08>
  
  1、船舶上有急救患者时;
  
  2、有必要紧急卸载船舶货物时;
  
  3、能够立即进行卸货作业时;
  
  4、因其他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而急需快速检疫时。
  
  ②飞机来航后应立即实施检疫调查,如果检疫官迟到时,相关飞机长以在检疫区隔离或等待的条件,可许可乘客和货物着陆。
  
  ③对出航的船舶或飞机,自相关船舶或飞机长接受出航预定时间通知后,检疫所长应在出航预定时间之前结束检疫调查。<新设1972.12.30>
  
  第9条 :检疫调查
  
  ①对如下事项实施检疫调查。<修改1963.02.09, 1972.12.30, 1987.11.28>
  
  1、船舶或飞机卫生状态的经过和现况;
  
  2、船舶或飞机的乘务员和乘客;
  
  3、船舶或飞机的乘务员或乘客的携带物品、行李、食品、饮料或爱用品;
  
  4、有无检疫传染病媒体老鼠或害虫及其繁殖状态。
  
  ②为接受第1项调查,对船舶或飞机的负责人和其乘务员或乘客,检疫官可要求提出、出示所需文件或进行审问。<修改1976.12.31>
  
  ③关于依照第1项及第2项规定的检疫调查法方法、程序等必要事项,由保健福祉部令规定。<新设1976.12.31, 1997.12.13>
  
  第10条 :检疫前的乘船或搭乘
  
  ①交付检疫证之前,应接受检疫调查的来航船舶或飞机上,除了检疫官等检疫所公务员以及导航员以外,不需任何人员乘船或搭乘。但是获得检疫官许可者,则不同。<修改1972.12.30, 1999.02.08>
  
  ②未经检疫官许可乘船或搭乘者,应接受检疫调查。
  
  第11条 :检疫措施
  
  ①对被检疫传染病感染或具有传染怀疑的船舶、飞机及其乘务员、乘客、行李及检疫,检疫所长可采取全部或部分以下措施。<修改1963.02.09, 1972.12.30, 198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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