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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④第四条条规定,遵行第1项中预定区指定规定。 第八条 :对保税区的措施 ①如果根据关税法规定的保税区(以下称“保税区”)被包括于关税自由区,则自关税自由区指定日起取消该保税区的指定或者特别优惠许可。但是,在该特别保税区内的经营人可以在自关税自由区指定日起1年内继续经营特别优惠许可事业。 ②适用本法时,依照第1项附言规定,继续经营特别优惠许可业务的企业,将被视为注册企业。 第九条 :关于控制设施的维持与管理等 ①管理权者(包括对控制设施的设置、维持、维修、改良等业务上受管理权者的委任或委托的人。以下同条中同样。)应当维持、管理控制设施。 ②关税厅长认定有必要维修或扩充控制设施时,可以要求管理权者维修或扩充控制设施。此时,管理权者除有特殊情况外,必须予以答应。 第3章 进驻及注册 第十条 :进驻资格 关税自由区的管理权者,必须与符合下列条款的人签定进驻合同。 1、要经营注册业务的人; 2、要经营支持业务的人; 3、国家机关或公共机关。 第十一条 :注册业务的注册等 ①准备在关税自由区内经营注册业务的人,应当向海关关长注册。如需变更总统令的重要事项时,同样。 ②申请第一项中规定的注册,必须先与管理权者签订进驻合同。 ③符合下列条款之一的,不能依照第一项规定办理注册。《修正2000.12.29》 1、未成年人; 2、禁止治产者及限制治产者(治产者,资产管理或经营者); 3、宣告破产后,未恢复权利者; 4、违反本法或关税法,被判有期徒刑已执行完毕或确定不执行后,未满2年的人,但,缓期已满的人除外; 5、依照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关税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至第二百七十一条或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受到罚款处分或通报处分,并且履行罚款或通报处分后不满两年的人。但,依照第四十七条,《关税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或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受到罚则的当事人、法人或个人除外; 6、依照第十三条规定,取消注册后,未满两年的人; 7、滞纳关税或国税的人。 ④依照第一项规定的注册程序、注册事项的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第十二条 :停止营业等 ①如果注册企业违反本法、或依据本法遵行的关税法或相关命令,则海关关长在三个月内,停止注册企业的营业或者附加征收2千万元以下的进口附加税。 ②依照第一项规定受处分者,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进口附加税,海关关长应当规定时间督促受处分者,如在规定期间内不缴纳进口附加税,则依照国税滞纳处分征收滞纳金。 ③停止注册企业营业标准及程序、按照违反行为种类征收的进口附加税金额及进口附加税的征收程序等相关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第十三条 :取消注册 ①在符合以下条款之一的情况下,海关关长有权依照第十一条规定,取消注册。 1、符合第十一条第三项之一时; 2、进驻合同被解除或失效时; 3、用不正当的方法注册时; 4、最近五年内受过三次以上停业处分或受过缴纳进口附加税处分时; 5、注册企业申请取消注册时; 6、在停止营业期间营业时。 ②注册企业依照第一项规定取消注册时,应当考虑外国商品及依照第十七条规定,申报进口(统称“进口申报”)的国内货物(以下统称“外国商品等”)的种类及数量,在海关关长规定的时间内,把剩余的外国商品等出口到关税自由区外或转让给其他注册企业。 第十四条 :听闻 海关关长如要依照第十三条规定取消注册,则应组织听闻(听闻-召唤对方进行提问和答辩-译者注)。 第十五条 :对建筑等的租赁、转让限制 注册企业使用进口商品设立建筑或工厂(包括设备,以下同)时,从建设之日起三年内,不能将该建筑或工厂租赁、转让给非注册企业。但,在依照总统令规定得到海关关长允许的情况下,能把建筑或工厂的一部分租赁给支持企业。 第十六条 :关于建筑等承建人的特例 ①在适用本法时,如果建筑或工厂承建人签订注册企业使用的建筑或工厂承建合同,则在履行该合同所需的范围内,直至将该建筑或工厂交付给注册企业为止,被视为注册企业。 ②在适用本法时,如果租赁或销售建筑、工厂、机械、器具等的人,将其租赁或转让给注册企业,则到租赁或转让为止,被视为注册企业。 第四章 货物的进口、出口等 第十七条 :关税自由区的进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