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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五条 :委任权限 财政部长官依照总统令规定,可以将该法规定的财政部长官的部分权限委任给所属机关的长官或海关厅长。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罚则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进口或出口货物者,判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千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罚则 符合以下条款之一的人,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关税额的十倍和相当于货物成本价中很高金额以下的罚款: 1、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申报进口及缴纳关税,并且使用、消费同条同项中规定的商品的人; 2、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使用、消费未缴纳关税的外国商品者。 第三十八条 :罚则 依照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申报国外出口的人中,对未依照法令具备国外出口中所需的许可、承认、推荐、证明和其他条件,或者用不正当方法具备上述条件后,出口到国外的人,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千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罚则 符合以下条款之一者,处以2千万元以下罚款: 1、未依照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或用不正当方法注册后,经营注册业务的人; 2、依照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被停止营业的期间,继续营业者; 3、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作进口申报或作虚假进口申报者; 4、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作国外出口申报者或作虚假出口申报者; 5、违反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不提供国内货物确认书,或者提出虚假国内货物确认书,将国内货物出口到关税自由区者; 6、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不作库存记录或作虚假库存记录者; 7、违反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未保存库存记录者; 8、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防碍调查,或者拒绝提供资料。 第四十条 :罚则 符合以下各项之一者处以一千万元以下罚款《修正2000.12.29》: 1、用不正当的方法获得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国内货物确认书的人; 2、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得到许可出口样品的人; 3、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申报而进行区外工作的人; 4、违反参照适用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关税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项或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不作申报或未得到承认而实行保税运输者; 5、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未作毁坏申报或挂失,或未作废弃申报而废弃外国商品的人; 6、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人; 7、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未获得出入证或通行证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出入关税自由区,或者拒绝、防碍检查的人。 第四十一条 :未遂犯等 ①在知情的情况下,教唆或帮助了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的人。 ②对为了实施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罪行作准备者和未遂犯,适用本法处罚。 第四十二条 :走私运输工具的没收 利用于符合第三十六条的犯罪行为的船舶、汽车及其它运输工具的所有人是知情的。如符合以下条款之一,则没收该工具: 1、装载或准备装载犯罪物品,或者存在装载事实; 2、在接到有权的公务员的停止命令的情况下,为逃避检举,未停止或将装载的犯罪物品投海、破坏、毁损的情况; 3、在海上捞取或打算捞取犯罪物品的情况; 4、搬运犯罪物品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犯罪公用货物的没收 ①为了执行第三十六条,对作特殊加工的货物,不分所有者,一律没收或解除其效用。 ②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货物包含在其它货物中时,如果其他物品是犯罪人所有,则其他货物也没收。 第四十四条 :走私货获取罪 ①对获取、转让、运输、保管或介绍、鉴定走私货的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相当于货物成本价以下的罚款。 ②对以犯第一项罪行为目的的准备者和未遂犯,依照原罪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和罚款并罚 对触犯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的人,根据(触犯)情况,处以有期徒刑和罚款并罚。 第四十六条 :没收、征收 ①如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则没收其货物。 ②如违反第三十七条,则没收犯人拥有或占有的货物。 ③如依照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无法没收货物的全部或部分,则对无法没收的货物,按犯罪当时的国内批发价格,向犯人征收。 ④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的法人或个人,如适用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时,则被视为犯人。 第四十七条 :双罚规定等 ①法人代表、法人或个人的代理人、临时职员、职员、雇佣人、其他办事员,如在其法人或个人的业务范围内,违反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则不仅处罚行为人,还依照所属条款,对其法人或个人处以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