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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将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的“《关税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项各小项”改为“《关税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项各小项”,将同条第二项改为如下: ③《关税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及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遵行依照第一项规定的保税运输。此时,将参照适用《关税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关税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项中的“保税区”视为“关税自由区”。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的“《关税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各项”改为“《关税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各项”。将四十条第四项中的“《关税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项或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项”改为“《关税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项或第二百一十九第二项”。 将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中的“《关税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改为“《关税法》第二百七十八条”。 将第四十八条中的“《关税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项"改为“《关税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项”;将“同法第十章(第一百九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五条)”改为“同法第十二章(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九条)”。 将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小项中的“《关税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二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项或第一百三十条”改为“《关税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或第二百一十六条”;将同条第二项第一目中的“《关税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项或第一百四十一条的三”改为“《关税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项或第二百四十九条”。 第八条 :省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