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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四条 :库存记录等 ①注册企业应当依照总统令规定,记录下列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对库存管理有必要的事项: 1、进口到关税自由区的货物; 2、在关税自由区使用、消费、生产的货物; 3、自关税自由区出口的货物。 ②注册企业的外国商品毁坏、丢失或者将要废弃时,依照总统令规定,向海关关长申报。 ③注册企业应当将依照第一项规定记录的资料,从制定时起保存五年。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企业库存管理状况调查等 ①海关关长有权派所属公务员调查注册企业是否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履行库存管理。这时,公务员应当携带证件,并向管理员出示证件。 ②海关关长有权要求注册企业提供依照第一项规定进行调查所需的会计帐簿、原材料及产品的管理底帐和其他必要资料。 ③注册企业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或妨碍依照第一项规定的调查,或者拒绝依照第二项规定提供资料。 ④海关关长依照第一项规定进行调查后,发现外国商品等的库存不足,应当依照总统令规定,及时向注册企业征收相关关税。但,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挂失的货物,被确认存在于关税自由区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 :对货物进出口的禁止 ①符合《关税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各项的货物不能在关税自由区进口或出口。《修正2000.12.29》 ②对在关税自由区进口或出口有害于国民健康、环境保护的货物,以及其他不符合关税自由区指定目的的货物、总统令中规定的货物,海关关长有权予以限制。 第二十七条 :防止外国商品等流出 海关关长有权为防止外国商品等非法流出,依照总统令规定,对出入关税自由区的人颁发出入证或通行证,并检查携带或运输的货物及运输工具。 第五章 关税等的减免 第二十八条 :外国商品等的使用与消费 ①注册企业在关税自由区内,无需申报进口和缴纳关税,就可以使用和消费外国商品。但,使用和消费符合以下各项之一的商品除外。 1、食品、饮料、烟、油类(包括电)、酒类等消费品和再生物品; 2、除办公用电脑外的办公用品及消费品; 3、非营业性汽车等,在关税自由区与关税区兼用的物品及其配件; 4、海关关长认定不直接用于其他事业上的物品。 ②非注册企业者在关税自由区内,未申报进口和缴纳关税,不许使用和消费外国商品。 第二十九条 :加工或修补货物的附加关税 在关税自由区内经过加工或修补的货物,被视为自国外进口到我国的货物。因此,将其出口到关税区,则附加关税。此时,如果依照总统令规定,得到海关关长的承认,使用未作进口申报的国内货物做原材料,则以该国内货物的数量或价格作为加工或修补货物的课税标准。 第三十条 :关税等的免除或退税 对于作进口申报的国内货物,根据《租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一目、《特别消费税法》第十五第一项第一目或者《交通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目的规定出口,也可以根据原材料出口关税等退税特例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被视为出口或供给,对关税、临时进口附加税,租税、特别消费税、交通税、农渔村特别税与教育税给予免除或退税。 第三十一条 :适用零附加价值税 ①根据附加价值税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目的规定,申报进口的国内货物,被视为出口财物,因此,适用零附加价值税。 ②在关税自由区内,注册企业间供给或提供的外国商品等和劳务,被适用零附加价值税。 第三十二条 :法人税等的减免 依照租税特别限制法规定,减免注册企业的法人税、所得税、取得税、财产税、综合土地税等租税。 第六章 补则 第三十三条 :租赁费的减免 财政部长官或国有财产管理厅长,如依照第三十二条规定,减免法人税等的注册企业出租国家所有土地、工厂及其他财产,则不顾《国有财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规定,而依照总统令规定,对其给予减免租赁费。 第三十四条 :关税自由区委员会 ①为审议关税自由区的指定或其变更事宜等,财政经济部设立关税自由区委员会(统称委员会)。 ②以财政经济部长官为委员会的委员长,以交通通商部长官、行政自治部长官、产业资源部长官、建设交通部长官、海洋水产部长官及计划预算处长官为委员会成员。 ③为预先确认、调整将要审议的案件、办理委员会委任的事务,设立事务委员会。 ④由总统令规定委员会的运营及办事委员会的构成、运营等相关必要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