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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300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际商会〕国际贸易代理合同范本(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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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国际协议
  
  国际代理协议应受特殊的规则管辖,以便考虑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签订的代理协议中所具有特殊情况,这点毫无疑问。
  
  由于本标准格式是专门为以上情况而制定的,因而在原则上对于国内合同--即签约双方的营业地处在同一国家的合同--不适合。
  
  因此,我们建议当事人不要使用本标准格式签订国内合同,除非他们作了必要的修改以便适应当地的情况。
  
  4.2与受雇代理人签订合同
  
  在若干国家中,以特殊的规则来管辖与处于雇员(注8)地位的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或者更为通常的情况是与视同雇员身份(注9)的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
  
  在上述类型的国家中,存在这样的危险,即代理人可能被定为是雇员身份(而不管合同定义如何),因而适用于受雇代理人的规则(在许多情况下与本标准格式的条款相抵触)将适用代理人。
  
  回避这些问题,尤其是在适用本标准格式中回避问题的简单方法是与有法人资格(如公司)(注10)的代理人签订合同。这一解决方法值得推荐,尤其是当代理设立在法律规定或法院判例接受广义的受雇代理人(或视同受雇代理人的代理人)这一概念的国家。
  
  4.3购货代理
  
  本标准格式中所谓的代理人是代表货物卖主的代理,并没有把所谓的“购货代理”(即为买主从事促进货物采购的代理)考虑在内。
  
  4.4“服务”代理
  
  本标准格式仅考虑最为常见的销售货物的代理,并没有把推销服务的代理考虑在内。
  
  4.5寄存货物
  
  委托人时常希望指定代理人作为寄存人,将其货物(或备件)放置在代理人的所在国。这种做法所涉及的一系列特殊问题应该用单独的合同处理。因此在本标准格式中未考虑寄存货物的问题。
  
  5.使用本标准格式应注意的事项
  
  任何标准合同都应尽可能地适合于特定事例的具体情况。
  
  自然,从理论上说,最佳的解决办法在于根据现有的标准格式起草一份独立的合同,以便考虑当事各方的所有具体要求。
  
  但是当事人经常不具备起草一份合同的能力,他们宁愿使用一份现成的比较公平的标准格式,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要求的标准文本是无须进行补充和修改即可按原样使用的文本。
  
  本标准本力求在以上两个可能之间取得平衡。
  
  国际商会曾经试图制定出解决每一问题的单一方案,但在没有单一解决办法的条款(见第8、18及21各条)中,则建议可供选择的办法,这种供选择的解决方案以字母A和B并行列举,以便指明只能选用其中的一种。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当事人必须决定选用哪一个方案,并将不拟使用的方案取消。
  
  标准格式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如当事人没有通过取消一种选用方案而做出选择,根据本标准格式第24.1节、24.2节,其中一种将自动适用。
  
  当事人还应在许多条目上填写他们的要求,如地域、产品的定义以及佣金的数额等。
  
  全部此类条目均列入本文附件中,当事人可以填写并在合同有效期中更改附件(如必要)而不必变动合同的基本文本。
  
  在签字之前,当事人应该(就附件六而言,是必须)填写所有的附件,并将不需要的部分删除,如合理的话。
  
  为了避免误解,当事人在签字之时应在每一页签注姓名的缩写,以便确认他们所同意的修改处以及所选用的解决方案。
  
  除了有关佣金的附件六之外,所有附件都从头至尾做了解释,因此即使当事人没有填写某些条目,在合同文本中仍然可以找到解决的方案。
  
  国际代理合同标准格式
  
  (国际商会商事代理合同)
  
  …………………………………………………………………………………………
  
  其注册登记营业处设在………………………………………………………………(以下简称为“委托人”
  
  与………………………………………………………………………………………
  
  其注册登记营业处设在………………………………………………………………(以下简称为代理人)
  
  就以下达成协议:
  
  第一条 地区与产品
  
  1.1委托人委任代理人,而代理人接受委托作为委托人的商事代理,在附件1§2中规定的地区(以下简称为“地区”),推销附件1§1所列举的产品(以下简称“产品”)。
  
  1.2如果委托人决定在“地区”内销售任何其它产品,委托人应通知代理人以便讨论是否可能将这些产品包括在1.1所规定的“产品”之中。但是如果考虑到新产品的性能以及代理人的专长,而期望将这类产品交由该代理人代理是不合理的(例如完全不同类别的产品),上述通知代理人的义务就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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