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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注14)这样做是为了使顾客的定单与委托人的条款和条件(例如价格条款、交货条款等)相符合。否则由于代理商向可能成为顾客的人提供不正确的资料,而委托人如果拒绝定单,则将处于为难的境地(至少从商务的观点来看)。 (注15)例如,有理由担心与竞争者合作可能损害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或损害对秘密情报的保护。 (注16)“销售目标”(7·1,7·2。)与“保证完成的最低目标”(7·3)之间存在区别。在原则上,前者不涉及违约,而后者则在未能实现时涉及可能终止合同(或其他后果)。如果双方同意“保证完成的最低目标”,双方应填写附件四。 (注17)在某些条件下,可建议增加一个条款,规定各方同意不聘用分代理商或雇用对方的雇员。 (注18)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此提出违反哪些条款被视为特别重要。这可以是第5条(不进行竞争),7条3款(保证最低目标,如果双方商定),11条2款(代理人未经授权将委托人的商标进行登记注册),13条1款(委托人授予排他权代理)以及15条1款(向代理人支付佣金)。值得一提的是本条只限于在十分必要的情况下才加以应用。 (注19)在某些国家,诸如采用欧共体指令的欧共体国家或采用类似强制性规则的其他国家,方案A将违反强制性的规则。 (注20)这一广泛定义意在包括与委托人违约无关的合同终止时应支付的任何补偿费,包含非定义为“补偿费”或“商誉补偿”的支付,见上述导言§2。 (注21)本句的目的是为了确认新代理人向前任代理人支付的价格(可能受代理合同范围之外的事实的影响)不能作为计算补偿的根据。 (注22)如果本合同以另外一种文字书写,本条款当然应修改,以指明本合同所用的文字。 (注23)如果双方选用这一方案(在本合同中包括任何将来的产品)在制造商的新产品和代理人已代理的某地制造商的产品发生冲突时,问题就会出现。如果这种问题是可预见的,双方当事人应制定解决冲突的适当规则。 (注24)如果选用这一空格,应注意防止避免因通货膨胀造成约定金额逐年自动减少,对此应规定每一年度的增长额。 (注25)在选择时,双方应注意代理人设立国的法规。在某些法律体系(例如英国)中,无限制;在其它国家(如德国)该义务必须限制在特定的业务和顾客,并且应支付特别佣金;另外一些国家(如意大利)担保买方支付可以授予所有业务,不需特别佣金,但只限于损失金额的一定的百分比。 (注26)2B和2C可以同时使用,例如不超过未收金额的15%并且不超过约定佣金的三倍。 (注27)如果合同持续一年以上,双方当事人应商定来年的合同是否作为一个单独的合同。双方还应明确规定一定标准用以确定成批供货(如为同一项目所提供的机器和设备)应视为一个还是若干个单独的销售合同。 (注28)在这里指明有资格人士在代理公司担任的职务、如董事、总经理、董事长以及其他。这一条款对代理公司可能具有危险性,特别是如果该有资格的人士不是公司的所有者而仅是雇员。 编者注: 国际贸易代理合同范本是由总部设在巴黎的国际商会制定的。该范本汇集了国际贸易中关于代理的通常做法以及各国代理法所承认的基本原则,条文具体、详实,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该范本可作为制定公司进出口贸易代理合同的参考文本。该范本由国际商会于1990年11月11日公布。英文文本选自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1年2月秘书处备忘录,UNIDROIT1991.C.D(7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