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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第6页 〔国际商会〕国际贸易代理合同范本(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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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这一笔补偿费是公平的。
  
  21.2补偿费的数额不得超过
  
  相当于一年的补偿,即按过去五年中代
  
  理人年平均报酬计算,如果合同持续期
  
  不满五年,应按实际年限的平均数进行
  
  计算。
  
  21.3如果在合同终止后的一
  
  年内,代理人未书面提出补偿的要求,
  
  其要求补偿的权利即告丧失。
  
  21.4在下列情况下,代理人
  
  无权要求补偿:
  
  a)委托人按照第20条的条件终
  
  止合同;
  
  b)代理人终止合同,除非根据第
  
  20条该终止是合理的或由于代理人年
  
  老、体弱和疾病,要求其继续他的业务
  
  活动是不合理的。
  
  c)根据第26.2款,代理人将
  
  其在代理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他
  
  人。
  
  21.5本条所规定的商誉补偿
  
  是用以代替由于合同期满或终止所产生
  
  的损失的任何一种补偿(违约损害赔偿
  
  金除外)。
  
  第二十二条 退回文件和样品
  
  在合同期满时代理人应退回委托人提供给代理人并由代理人占有的所有宣传广告材料、其他文件和样品。
  
  第二十三条 仲裁--适用法律
  
  23.1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端,应遵照“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由按照上述规则指定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仲裁员进行最终的解决。
  
  23.2仲裁员应适用本合同所包含的条款以及国际贸易中普遍承认适用于国际代理合同的法律原则,并在第23.3款管辖下,排除国内法。如果代理人是在欧共体国家中设立,则1986年12月18日的欧共体指令的强制性条款也同样应该适用。
  
  23.3可能即使双方当事人将协议交付某一外国法管辖,代理人设立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则也仍得适用;仲裁员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考虑此类规则。仲裁员将考虑上述强制性规则,如果它们体现普遍承认的原则并且它们的适用从国际贸易的角度看是合理的。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动包含规则
  
  24.1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对第8条和第18条中字母A和B所列举的供选用的方案作出选择并删除其中的一种,而且如果双方也没有明示地用其它方法作出选择,应认为方案A适用。
  
  24.2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对第21条(终止合同的商誉补偿)中的字母A和B所列举的供选用的方案作出选择并删除其中的一种,而且如果双方没有明示地用其他方法作出选择,则当代理人设立在合同终止时商誉补偿为强制法律所承认的国家中时,方案A应认为是适用的;反之,方案B应适用。
  
  24.3本合同的附件构成协议的组成部分。各附件或部分附件未经填写者,其有效程度仅由依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先前的协议·修改·废除
  
  25.1本合同取代双方当事人之间过去有关该事项的任何其他协议。
  
  25.2除非以书面形式做成,对本合同所进行的补充和修改均无效。但是若一方当事人已依赖另一方的行为,则另一方可能因其自己的行为而致无权声称该非书面做成的补充或修改无效。
  
  25.3本合同某一条款的无效不应导致整个合同无效,除非该条款被认为是实质性的,即该条款如此重要,以致双方当事人(或该条款是为某利益而制定的一方当事人)如果知道该条款无效,就不会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禁止转让
  
  26.1未经双方当事人事前书面同意,本合同不得转让。
  
  26.2如果适用第21条A,并且代理人按照第21.4(C)节,经委托人同意转让了合同,根据第21条,在计算新代理人的商誉补偿时,也应考虑前任代理人的活动。在计算补偿(注21)时,双方明示商定新代理人可能向前任代理人支付的金额不考虑在内。
  
  第二十七条 有效文本
  
  本合同的英文文本是唯一的有效文体。(注22)
  
  合同签订的地点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代理人
  
  附件一 产品和地区
  
   (第1.1款)
  
  §1.产品
  
  ┌──────────────────────────────────┐
  
  │如果附件一的本段1未经填写,委托人在目前和将来所制造和/或销售的所有│
  
  │产品都应视为本合同中的“产品”(注23)。│
  
  └──────────────────────────────────┘
  
  §2.地区
  
  ┌──────────────────────────────┐
  
  │如果附件一的本段2未经填写,代理人设立营业地的国家的整个领土│
  
  │应视为本合同中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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