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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有权向上诉法院提出实施临时财产保全措施和废止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 过渡条款 1.本法案将于1996年1月1日生效,届时(1929·145)仲裁法案和有关涉外仲裁协议和裁决(1929·147)法案将停止生效。 2.根据本法案生效以前签订的仲裁协议进行的仲裁和法案生效前立案的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将适用以往旧的规定。 3.本法第3款第2段将不适用于在本法案生效前产生了法律后果的行为。 4.如仲裁协议在本法案生效前已达成并且该协议在本法案生效后两年内得以执行,(1929·145)仲裁法案第18条第2段,第21条第一段(1)和第26条第二、三段的规定将适用于在此期间作出裁决的仲裁。 5.如属上述第2、4条所述的情况,当事人可另行约定同意适用新的法案。 6.本法案适用于所有对(1929·145)仲裁法案作出解释的法律或其它法律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