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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5条仲裁请求 1.欲提请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的人应向秘书处(以及被诉人,正如本条第3款所述),按照第7条的要求和规定的副本份数,提交其请求联同下文所列文件。它还必须按照第8条的规定,支付本规则所附仲裁费用表所确定的注册费。 2.请求应包括: (a)当事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是公司或其它组织:其名称、类型和总部); (b)仲裁协议的正文,如果存在的话,或向被诉人发出的接受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的邀请; (c)任何有关仲裁类型和地点、仲裁员人数以及有关依据第9条所需作出的关于指定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的决定的有关细节性情况; (d)一份对事实的陈述以及申诉人所寻求的救济方法,联同被认为有助于此的任何文件; (e)一份所需要的证据的指示; (f)一份所附文件的清单; (g)按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向被诉人转送请求的细节指示; (h)支付第8条所规定的注册费的细节指示; (i)申诉人参加仲裁程序的代表的姓名和地址,如果申诉人委任了他的律师,该律师的权限以及姓名和地址。 (j)对仲裁场所的选择。 3.申诉人应按照第7条的规定,将一份仲裁请求副本、联同一份所附文件的副本转给被诉人。 第6条对请求的答复;反诉和答辩 1.除了在第4条所述的情况下,被诉人可以在收到仲裁请求的三十天之内,作出其答复。根据第7条的指示,该答复应按规定的副本份数寄送给秘书处(并按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寄送给申诉人)。 2.答复应包括: (a)被诉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是公司或其它组织:其名称、类型和总部); (b)任何有关仲裁类型和地点、仲裁员人数以及有关依据第9条所需作出的关于指定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的决定的有关细节情况; (c)答辩书,联同被认为有助于此的任何文件; (d)任何可能的反诉,包括一份对事实的陈述,以及所寻求的相对救济方法的细节情况,联同被认为有助于此的任何文件; (e)一份所需证据的指示; (f)一份所附文件的清单; (g)按照本文第3款的规定向他方当事人转送答复的细节指示; (h)被诉人参加仲裁的代表的姓名和地址,如果被诉人委任了他的律师,其权限以及姓名和地址; (i)对仲裁场所的选择。 3.该答复,联同所附文件,应根据第7条所指示的转给申诉人。 4.申诉人可在收到包括反诉在内的答复之后三十天内,按照第7条的指示和所规定的副本数目,向被诉人和秘书处发出其自己的答复。 第7条诉状和书面陈述的转送 1.仲裁请求,答复和任何其它诉状和书面陈述,联同所附文件,应按仲裁员人数并加上一份的副本送交秘书处。如果仲裁员的人数还未确定,在此期间,仲裁请求、答复和任何其它诉状和书面陈述,联同所附文件,应向秘书处送交二份副本;此后可能会要求补充副本份数。 2.如果一方或他方当事人递交的文件显得不完整或似乎转送错误,秘书处应请有关当事人进行修改。 3.一旦档案已送交仲裁员,当事人应将所有通信发至给他(如果有几位仲裁员,通信应向每一位仲裁员直接发出),并给秘书处发去一份副本。仲裁员应将其给当事人或其他人的通信的一份副本送交秘书处。 4.当事人、仲裁院、秘书处和仲裁员之间的通信,如果凭收据送达,或如果是以挂号信加回执寄出,或如果是通过海底电报、电报或电传发出的,则是有效的。 第8条注册费和仲裁费用预付金 1.在申诉人提交其仲裁请求时,它必须向秘书处支付本规则所附仲裁费用表所规定的注册费。此外,当事人必须按下款规定支付费用。 2.秘书处在考虑请求中和任何可能的反诉中的请求后,应按所附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确定其将要求支付的数额,作为预付金,以期足够补偿仲裁费用。如果必要的话,秘书处将要求在此后支付补充金额。 3.该预付金必须由申诉人和被诉人在他们收到秘书处的要求之后15天内,以相等数额支付给秘书处。 如果他方当事人未能支付其份额,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支付全部预付金。 4.在有反诉的情况下,如果本条第2款所要求的款项未能支付,每一方当事人可以在秘书处确定的时限内支付秘书处所计算的全部预付金额,该金额是相应于其请求的,即分别为主请求和反诉。 意大利仲裁协会只有在就请求,即主请求或反诉而言,已支付相应预付金时,才应开始仲裁程序。任何请求,尽管秘书处已正式请求支付款项,如果其全部预付金未予支付,则应认为已被撤销。任何已预交的部分金额,在减除费用后应予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