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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0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规则

[接上页]

  3.仲裁员在起草裁决文本时应遵守法律规则,以便使裁决是有效的。即使是在非正式仲裁的情况下,裁决所依据的理由也必须简明扼要地说明,但当事人已约定不必说明理由者除外。
  
  4.裁决的完成应包括写入按照第27条所确定的仲裁费用,并指明各方当事人承担的比例,该裁决应按当事人的人数再加一的份数制作副本。
  
  第27条将裁决草稿转给仲裁院;费用的计算
  
  1.在按照第24条所确定的时限届满之前至少20天,仲裁员应向仲裁院提交确定当事人之间仲裁费用比例的意见,联同关于费用计算的依据情况,并应将他的最终裁决草稿递交给仲裁院,以便请仲裁院确定仲裁费用。
  
  2.仲裁院在考虑本规则所附仲裁费用表以及任何有用的信息后,应确定仲裁员的费用和开支,以及任何秘书的费用和开支,或仲裁员所聘专家的费用和开支,还有行政管理费,如果有必要的话,还有当事人为辩护而招致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仲裁院的决定对当事人和仲裁员均具有约束力,因为他们正接受本规则,并且该决定应被包括在仲裁裁决之中。
  
  3.秘书处应保证,事先向当事人收取的预付金数额足够弥补仲裁费用。如果预付金数额不够支付费用,秘书处应当要求当事人缴付补充款额。
  
  只要当事人或当事人之一未能缴付意大利仲裁协会所要求的全部应付数额,则仲裁院可以中止将裁决草稿归还给仲裁员。
  
  第28条仲裁费用;在程序预期终止时的仲裁费用的计算
  
  1.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员费用和按照本规则所附仲裁费用表所确定的行政管理费,以及仲裁员开支、秘书和仲裁员所聘专家的费用和开支,还有当事人为辩护而招致的合理的法律费用。
  
  2.如果程序因为任何原因在裁决作出之前被终止,仲裁费用和当事人之间承担的比例应由仲裁院确定,此时应考虑仲裁员可能提出的任何建议。
  
  上述决定对当事人和仲裁员均有约束力。
  
  3.当事人对仲裁费用的支付负有共同责任。
  
  4.意大利仲裁协会,就它向仲裁员、调解员、公断人(arbitratori
  
  )和专家以及服务于这些人的秘书所支付的费用而言,以及就具有财政性质的相关费用支付而言,仅仅以当事人的名义,并代表当事人履行作为一位会计师的职务。
  
  第29条向当事人发出裁决和通知
  
  1.在受到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管辖的正式仲裁的情况下,在裁决后的最后签字之日起10天内,仲裁员必须向各方当事人凭收据递交裁决正本,或者以挂号信附加回执方式转给当事人;该收据(回执)应尽快发送给秘书处。仲裁员应毫无延迟地将一份裁决正本送秘书处备案。
  
  2.在正式仲裁的情况下,必须毫不延迟地将裁决的正本按第26条第4款所要求的副本份数送交秘书处。秘书处应向各方当事人凭收据递交一份裁决正本,或应由秘书处通过挂号信附加回执的方式送达各方当事人。
  
  3.如果仲裁服从于一个外国法,仲裁员应遵守该法的规定,并应无论如何,向秘书处送交一份决定正本联同证明他按照外国法履行义务的文件。
  
  4.仲裁决定副本,经认证与正本符合,可以据当事人请求,并由当事人支付费用,由秘书处向当事人发出。
  
  第30条仲裁程序文件的保管
  
  一旦程序被终止,除了按照第31条需提交任何进一步的文件,仲裁员应将档案转给秘书处。
  
  秘书处据当事人请求,应在收到仲裁裁决后的三个月内。将各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提交的文件退还当事人。
  
  办公室的档案仍由秘书处保存五年。
  
  第31条裁决的修改
  
  1.在裁决已被转给当事人后的两个月之内,仲裁院可以自行或据当事人请求,提请仲裁员注意裁决中的任何计算错误或笔误。
  
  2.仲裁员在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充分机会的同时,应立即着手对所请求改正的文字进行审查,如果他认为修改地方的全部或部分必要,他应请当事人和秘书处立即将裁决的正本退还给他。一旦他收到全部的份数,仲裁员应在裁决尾部签字的备忘录上进行书面修改;他还应按第26条和第29条发出修改后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3.仲裁员应在仲裁院所确定的时限内,作出对修改请求的决定。
  
  第32条秘密
  
  1.当事人,以及参加仲裁的所有其他人,均应保守关于仲裁程序过程和其结果的所有内容的秘密。当普通法院介入时,或当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时,裁决的文本可以被自由利用。
  
  2.然而,仲裁院可以授权公布由裁决引出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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