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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0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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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应按照所附仲裁费用表所确定的、或秘书处所指示的数额,来支付款项。
  
  第9条仲裁员的指定
  
  1.除非当事人另外约定,或仲裁院另有决定,仲裁员的人数应为奇数,争议可以由一名独任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解决。
  
  2.如果当事人已约定,争议应由一名独任仲裁员解决,经过协议,他们可以自选指定这名仲裁员,并且在必须答复仲裁请求的时限内,将此情况通知秘书处;如果不这样做,则该仲裁员应由仲裁院指定。
  
  3.如果当事人约定,争议应由三名仲裁员解决,每一方当事人应分别在仲裁请求或答复中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当事人一方未能这样做,则应由仲裁院指定。将作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的第三位仲裁员,应由仲裁院指定,但当事人已约定,他们自己或他们已指定的仲裁员应在一个事先确定好的时限内选任第三位仲裁员,则不在此限。如果没有确定时限,则仲裁院应规定这样的时限。如果在当事人所确定的或仲裁院所给予的时限届满时,当事人还未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则仲裁院应作出指定。
  
  如果有三位以上的仲裁员,通常在人数上为奇数,则仲裁院应决定指定仲裁员的方法,并且于当事人在对仲裁请求作出答复的时限内已约定的指定仲裁员的方法不适宜的时候,仲裁院也应予以指定。
  
  4.如果当事人未在对仲裁请求作出答复的时限内表示关于仲裁员人数的相互协议,仲裁院应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除非考虑到该争议的具体情况,仲裁院认为组建一个仲裁庭将是明智的,仲裁院应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在后者情况下,每一方当事人应通过仲裁院指定一名仲裁员。仲裁院应指定首席仲裁员,以及当事人一方在上述时限可能未指定的那位仲裁员。
  
  5.作出指定的通知,应包括仲裁员的姓名和地址。
  
  第10条仲裁员的国籍
  
  意大利公民以及外国人,均可被指定为仲裁员。
  
  第11条仲裁员的接受
  
  由当事人、其他仲裁员或仲裁院指定的仲裁员,应立即将其接受指定通知仲裁院,并声明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履行职务独立性的因素,秘书处一旦收到这个接受通知,应立即通知当事人。
  
  第12条仲裁员的回避和撤换
  
  1.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收到第11条所述的秘书处通知后15天之内,可以要求仲裁员回避。
  
  要求仲裁员回避,必须说明理由;仲裁院应予决定,但它没有义务说明理由,仲裁院在诸多事项中要考虑的是所需要的独立性,这必须是仲裁员职务的特点。
  
  2.在仲裁员死亡或辞职时,或如果仲裁院认为,可能是在听取仲裁员意见之后,该仲裁员不能够履行其职务或适当履行职务,则在仲裁院决定时,并考虑第9条的规定,依据仲裁院所确立的形式,该仲裁员应被替换。仲裁院保留其自行决定直接替换仲裁员的权利。
  
  3.对于无故辞职的仲裁员,或未能适当履行其职务的仲裁员,仲裁院可以决定不支付仲裁员费用。
  
  第13条向同一仲裁员提交的争议;争议的合并
  
  如果相关联的争议被提交仲裁,仲裁院在考虑争议的事实和特点,并牢记可能适用的程序法,可以决定将争议提交给同一仲裁员,或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合并审理争议,以便以一个单独的裁决解决争议。
  
  第14条向仲裁员转送文件档案
  
  秘书处应准备一套完整的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文件的档案,并且一旦收到按照第8条的预约金,便将档案转送给仲裁员,并应通知当事人。
  
  第15条保全措施
  
  如果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在仲裁程序进行当中,一方当事人从司法机关取得保全措施,则它必须通知秘书处,已采取这种措施。秘书处应立即通知仲裁员,而且如果必要的话,通知他方当事人。
  
  第16条仲裁地点
  
  如果当事人未能就仲裁举行地点达成协议,并在所规定的对仲裁请求答复的时限内将其选择通知秘书处,则仲裁院将决定之。程序的个别阶段可以在仲裁员认为适宜的任何地点进行。仲裁裁决应被认为是在仲裁地点作出的。
  
  如果仲裁程序是由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所管辖的,则应在意大利作出裁决。
  
  第17条作出裁决的规则
  
  1.在非正式仲裁的情况下,仲裁员应按“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裁决,但当事人已约定一种不同的决定方法者除外。在正式仲裁的情况下,仲裁员如果在当事人以共同协议被授权时,才能按“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裁决。
  
  2.在国际性争议中,除了服从于本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尚未就应适用的实体法达成协议,仲裁员应适用他认为在这个特定案件中适当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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