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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项如果因种种原因不能按照此程序作出指定,则该中心可以独自斟酌指定仲裁员。 第三款指定仲裁员时,该中心应适当考虑 第一项当事人协议要求仲裁员所具备的任何资格; 第二项很可能指定一名独立公正的仲裁员的其它因素; 第三项指定一名非当事人国籍的仲裁员的可取性。 第9条 向指定当局申请 [A.8]第一款如果向本中心申请指定仲裁员,则申请的一方应和本中心寄交 第一项一份仲裁申请通知副本; 第二项一份产生争议的或与产生争议有关的合同副本,及 第三项如果合同中未有仲裁条款,一份仲裁协议副本。 第二款当事人应向本中心提供该中心认为对其履行职责有必要的任何附加情况。 第10条 对被提议的仲裁员的说明 [A.8]如果一人被提名任仲裁员,则其全名、地址、国籍和资格说明应由提名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或本中心提名时向双方当事人提供。 第11条 提出异议的理由 [A.9和10]第一款在可能指定一人为仲裁员而找到他时,他应将可能对其独立或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况予以透露。 第二款一名仲裁员自指定起和在整个仲裁程序期间,应及时向当事人透露第一款中提及的任何情况,除非他已将这些情况告诉当事人。 第三款只有下列情况时,才可以对一名仲裁员提出异议。 第一项对其独立或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存在,或 第二项他不具备当事人协议的资格。 第四款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其指定的或参与指定的仲裁员提出异议,理由只是他在作出指定之后才得知。 第五款如果仲裁协议规定。 第一项指定一名调解员,及 第二项一俟调解程序未能作出和解,调解员亦可担任仲裁员,如仅仅因他就仲裁所涉及的某些或所有事项担任过调解员,则一方当事人不得反对指定调解员为仲裁员。 第六款如果按照仲裁协议一人被指定为调解员,然后拒绝担任仲裁员,则不应要求被指定为仲裁员的另一人先担任调解员。 第12条 提出异议的程序 [A.11]第一款一方当事人拟对一名仲裁员提出异议,应在知道仲裁庭组成或第十一条第三款所指的任何情况之后十五日之内向仲裁庭寄交一份提出异议的书面理由。 第二款如果仲裁员根据第一款受到异议而辞职或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异议,则终止仲裁员的授权。 第三款如果仲裁员根据第一款受到异议而不辞职并且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异议,则仲裁庭应就此作出决定。 第四款如果根据第一款向仲裁员提出的异议不成功,则提出异议方可以在收到异议的决定通知后三十日之内请求本中心就异议作出决定。 第五款根据第四款,本中心的决定系终局决定。 第六款根据第四款提出的申请悬而未决时,仲裁庭,包括受到异议的仲裁员在内,可以继续仲裁程序并作出仲裁裁决。 第13条 终止授权 第一款如有下列情况时,则终止一名仲裁员的授权: 第一项他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行使其职能或因故未及时行为,及第二项他辞职或当事人同意终止授权。 第二款如有下列情况时,则终止一名仲裁员的授权。 第一项根据第十二条对其职责提出的异议成功, 第二项他因故解职,或 第三项当事人局面同意终止授权。 第三款如果根据第一款或第十二条,一名仲裁员辞职或一方当事人同意终止一名仲裁员的授权,则并非暗示接受第一款或第十二条所指的理由的有效性。 [编者按:关于司法协助,见第十四条第二款。] 第14条 替换仲裁员 [A、B和14]第一款如果终止一名仲裁员的授权,则应按照本规则适用于指定被替换仲裁员的规定指定一名替换仲裁员。 第二款如替换独任或首席仲裁员,以前所有开庭均应重复。 第三款如替换独任或首席仲裁员以外的仲裁员,则以前所有开庭是否重复均应由仲裁庭酌定。 第四款仲裁庭在按照本条替换仲裁员之前所作出的命令或裁定,并非仅仅因仲裁庭组成中有变动而无效。 第三部分仲裁庭管辖权 第15条 对管辖权提出抗辩 [A.21]第一款仲裁庭可以就其本身的管辖权作出裁定,包括对任何有关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有效性的异议作出的裁定,因此, 第一项成为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被视为与合同其它条款相独立的协议,及 第二项仲裁庭裁定合同无效并不应在法律上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第二款仲裁庭没有管辖权的抗辩不得在提交答辩之后才提出;然而,一方当事人不会因其指定或参与指定仲裁员而被阻止提出此抗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