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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3款:对国内人士的贷款、垫款及其他债权在国内有确实担保的; 第4款:有形固定资产; 第5款:其他内阁府令规定的资产。 第17条 与国内持有命令有关的资产 法第19条第2项中适用《证券交易法》第60条的政令规定部分为相当于外国证券公司的所有的分公司的会计计算的负债中对总公司及其他非居住者负债以外的债务额的资产。 第18条 需要申报股票持有等的金融机构的范围 法第22条第1项第4款及第5款中规定的政令所规定的金融机构为《证券交易法实施令》第1条之九各款所列金融机构。 第19条 外勤人员的登记手续费 《证券交易法实施令》第17条的规定,适用于有关法第32条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64条之八第1项规定的登记手续费。 第20条 对证券交易等监督委员会的权限的委任的内容 法第42条第2项中规定的由政令规定的为以下内容: 第1款:法第7条第3项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29条之二第1项(只限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交易及《证券交易法》第2条第8项第3款之二中规定的有价证券店头衍生产品交易等、同法第42条第1项第9款中规定的有价证券指数等期货交易及有价证券期权交易等以及同条第2项中规定的为确定外国市场证券期货交易等的公正而限制业务相关条件的部分)的规定。 第2款:法第14条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32条第1项、第37条至第43条(对于该条第2款,仅限为了确保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交易及同法第2条第8项第3款之二规定的有价证券店头衍生品交易等、同法第42条第1项第9款规定的有价证券指数等期货交易等及有价证券期权交易以及同条第2项中规定的外国市场证券期货交易等的公正性的)以及第44条至46条的规定。 第3款:基于《交易法》第129条、第130条第1项、第157条至159条及第162条至171条的规定及同法第161条第1项(包括在同条第2项中适用的情况)规定的内阁府令的规定。 第21条 对财务局长等的权限的委任 第1项:根据法第42条第1项的规定,由金融厅长官向管辖申请者及外国证券公司的主要分公司所在地(对于第6款所列权限指同款规定的确认发生事故的分公司的所在地)的财务局长(该所在地为福冈财务支局的管辖区域时为福冈财务支局长)委以下列权限(指第2项及第5项中的“长官权限”): 第1款:受理法第4条第1项规定的登记申请; 第2款:根据法第5条第1项及第12条第2项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3款:根据法第5条第2项的规定通览外国证券公司的登记簿; 第4款:根据法第6条第1项的规定拒绝登记; 第5款:根据法第7条第2项的规定做出认可; 第6款:根据法第14条第1项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42条之二第3项但书的规定确认及根据同条第5项的规定受理申请书; 第7款:根据法第28条第1项的规定注销登记及根据同条第2项的规定注销做出的认可; 第8款:根据法第29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审问(仅限有关法第3条第1项的拒绝登记事项); 第9款:根据法第29条第3项的规定发出通知(仅限有关法第3条第1项的登记事项); 第10款:根据法第36条第1项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187条的规定做出处分(仅限第8款所列审问有关事项); 第2项:向管辖外国证券公司的主要分公司所在地的财务局长(当该所在地为福冈财务支局的辖区时,为福冈财务支局长)委以下列长官权限(与金融厅长官指定的外国证券公司有关的除外)。但第15款所列权限不得妨碍金融厅长官自行行使。 第1款:根据法第7条第1项及第12条第4项的规定做出认可; 第2款:根据法第7条第3项的规定附加认可条件; 第3款:根据法第8条第1项的规定受理认可申请书; 第4款:根据法第11条第1项的规定选任职务代理人及根据同条第2项的规定发出支付命令; 第5款:根据法第12条第1项及第3项、法第14条第1项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32条第4项及第34条第3项及第6项法第20条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52条第1项、法第22条第1项及法第23条第1项及第4项的规定受理申报; 第6款:根据法第14条第1项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34条第4项及第45条但书及法第17条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51条第2项但书的规定做出承认; 第7款:根据法第15条第1项及第2项的规定受理文件; 第8款:根据法第15条第4项、法第19条第2项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60条的规定发出命令; 第9款:根据法第16条的规定受理文件或材料; 第10款:根据法第24条第1项及第2项、法第25条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56条之二及法第26条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56条之三的规定做出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