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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5项:第1项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关委员会指定的外国证券公司的分公司规定的委员会的权限。此时情况下适用第2项及前项规定时,第2项中的“同项中规定的财务局长及福冈财务支局长”由“委员会”替换,前项中的“第1项及第2项中规定的财务局长及福冈财务支局长”由“第2项中规定的财务局长及福冈财务支局长”替换。 第6项:委员会在做出前项指定时要予以公布,在取消时也同样要予以公布。 第23条 违反规则事件的范围 法第53条规定的政令所规定的罪名是指,法第45条第3款的罪、法第48条第2款的罪(仅限于违反为确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其他交易以及《证券交易法》第2条第8项第3款之二规定的有价证券店头衍生品交易等、同法第42条第1项第9款中规定的有价证券指数等期货交易等以及有价证券期权交易等以及同条第2项中规定的外国市场证券期货交易等的公正性而附加的业务限制条件)、法第48条第5款以及第6款的罪、法第50条第3款的罪及法第51条第3款的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