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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1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日本外国证券业者相关法律的实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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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款:根据法第27条的规定发出公告;
  
  第12款:根据法第29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审问(仅限有关法第3条第1项的拒绝登记有的关内容);
  
  第13款:根据法第29条第2项的规定进行讯问;
  
  第14款:根据法第29条第3项的规定发出通知(仅限有关法第3条第1项登记有关事项);
  
  第15款:根据法第31条第1项(包括法第33条第3项中有关适用情况)及第2项的规定命令提出报告及资料并检查(根据法第42条第2项的规定得到证券交易等监督委员会的委任的内容除外);
  
  第16款:根据法第33条第1项的规定受理委托及根据同条第2项的规定陈述意见;
  
  第17款:根据法第36条第1项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187条的规定,就第12款所列审问及第13款中所列讯问有关的事项做出处分;
  
  第3项:在前项第15款中所列权限中有关与外国证券公司的主要分公司以外的分公司、该外国证券公司的分公司进行交易者、法第31条第1项中规定的特定法人等及同条第2项中规定的特定金融机构(以下本项及下项中称为“从属分公司等”)的权限,除在前项中规定的财务局长及福冈财务支局长外,管辖该从属分公司等的所在地(该交易者为个人时其住处及住地)的财务局长(该所在地为福冈财务支局的管辖区时为福冈财务支局长)的也可以执行。
  
  第4项:根据前项的规定命令外国证券公司的所属分公司等提出报告及提交资料并检查(以下本项内称“检查等”)的财务局长及福冈财务支局长,可以在认为有必要对该外国证券公司的主要分公司及该所属分公司等以外的所属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可以对该主要分公司及该所属分公司等以外的所属公司进行检查。
  
  第5项:长官权限中的下列部分〔第1款至第9款所列内容指《证券交易法》第67条第1项规定的证券协会让外国证券公司分店的外勤人员(指法第32条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64条第1项规定的外勤人员)从事根据《证券交易法》第64条之七第1项的规定的登录事务相关的该事务的权限除外〕委任给管辖外国证券公司分公司所在地的财务局长(当该所在地为福冈财务支局的管辖区时为福冈财务支局长)。
  
  第1款:根据法第32条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64条第3项的规定受理登记申请书;
  
  第2款:根据法第32条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64条第5项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3款:根据法第32条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64条第6项及第64条之二第2项及法第32条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64条之五第2项中适用的同法第62条第3项的规定发出通知;
  
  第4款:根据法第32条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64条之二第1项的规定拒绝登记;
  
  第5款:根据法第32条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64条之二第2项中适用同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审问;
  
  第6款:根据法第32条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64条之四的规定受理申报;
  
  第7款:根据法第32条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64条之五第1项的规定取消登记及发出停止职务命令;
  
  第8款:根据法第32条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64条之五第2项中规定中适用的同法第62条第2项的规定进行讯问;
  
  第9款:根据法第32条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64条之六的规定注销登记;
  
  第10款:根据法第36条第1项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187条的规定做出处分中第5款所列审问及第8款中所列讯问有关事项。
  
  第22条 
  
  第1项:根据法第42条第1项规定的由金融厅长官委任的权限中,根据同条第2项的规定委任给委员会的法第31条规定的权限,委任给管辖外国证券公司的主要分公司所在地的财务局长(当该所在地为福冈财务支局的管辖区时为福冈财务支局长)。但不应妨碍委员会自身的权限。
  
  第2项:前项规定的委员会的权限,有关第21条第3项中规定的外国证券公司的分公司等的部分权限,除同项中规定的财务局长及福冈财务支局长外,管辖该所属分公司等的所在地的财务局长(当该所在地为福冈财务支局的管辖区时为福冈财务支局长)也可行使。
  
  第3项:根据前项规定命令外国证券公司的所属分公司等提交报告及资料等并进行检查(以下本项内称“检查等”)的财务局长及福冈财务支局长,在认为有必要对该外国证券公司的主要分公司及该所属分公司等以外的所属分公司(以下本项中称“其他所属分公司等”)进行检查时,可对该主要分公司及其他所属分公司进行检查等。
  
  第4项:除第1项及第2项规定的财务局长及福冈财务局长外,管辖证券交易所的主要事务所所在地的财务局长(该所在地为福冈财务支局和管辖区时为福冈财务支局长),在认为有必要就有关在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等(指《证券交易法》第110条第3项规定的有价证券等,以下本项内同)在该证券交易所开设交易所有价证券市场进行有价证券买卖等(指该法第2条第12项规定的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以下本项内同),要求该有价证券的买卖中介及代理的外国证券公司的主要分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等提交报告及资料时,可以命令该外国证券公司的主要分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等提交报告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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