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南非越国境公路运输法

[接上页]

  48、越国境乘客公路运输的停止
  
  (1)若首席执行官可以授权许可证持有人短期停止旅客运输,则除非该许可证持有人向首席执行官亲自或者通过挂号邮件送达了30日的书面通知,否则不得停止旅客运输。
  
  (2)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送达后的10日内,亲自或者通过挂号邮件,将许可证提交首席执行官。
  
  (3)若许可证持有人暂时停止旅客运输的时间超过了14日,则他或她必须在停止或恢复该服务的48小时内,通过亲自送达或者挂号邮件送达,以书面形式告知首席执行官。
  
  49、发货通知书和旅客名单的提交
  
  (1)行程不受限制的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将完整的发货通知书(在货物运输的情况下)或者完整的旅客名单(在旅客运输的情况下),在每个月结束后的21日内,亲自或者通过挂号邮件提交首席执行官。
  
  (2)行程受一定限制的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将完整的发货通知书(在货物运输的情况下)或者完整的旅客名单(在旅客运输的情况下),在许可证失效后21日内,亲自或者通过挂号邮件提交首席执行官.
  
  (3)若本条第(1)款规定的许可证持有人没有运输货物或者旅客,则根据具体情况,在该许可证授权的月份中,必须在该月结束后的21日内,相应通知首席执行官。
  
  第十部分 程序问题
  
  50、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所保存的备忘录
  
  (1)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必须促使分别保存每一次会议的备忘录,而且根据具体情况,必须促使该备忘录的副本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的成员间予以流通。
  
  (2)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所准备的、在随后的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由主持人签署的备忘录,若无错误或无证据,应该被视为该备忘录所涉及之程序的真实和正确的记录,在依据本法案而进行的任何诉讼程序中,或者在法庭或裁判庭上,或者在调查会议上,应当构成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之诉讼程序的初步证据。
  
  51、规章
  
  部长在同委员会协商后,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与本法案不一致的规章:
  
  a、许可证收费标准及其他费用;
  
  b、发货通知书和旅客名单;
  
  c、根据本法案的规定必须或可能规定的其他事项。
  
  52、过渡条款
  
  (1)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下,依据1977年《公路运输法》(1977年第74号法案)或1988年《反运输调节法》(1988年第80号法案)所签发的、授权进行越国境公路运输的许可证,在其失效日之前或者在该许可证规定的行程结束之前,仍然有效。
  
  (2)若国家运输委员会根据1977年《公路运输法》所签发的授权越国境运输的、有效期超过12个月的许可证之持有人,根据本法案向常务委员会重新提出了签发许可证的申请,则该许可证在本法案生效后的6个月失效。
  
  (3)依照先于本法案而生效的1977年《公路运输法案》所进行的犯罪指控,或者与该控诉相关的上诉、申请或者诉讼程序,必须如1977年《公路运输法案》在该段时间一直生效一样,予以继续和审结。
  
  (4)a、本法案的任何条款在本法案生效时不得影响法庭上的未决诉讼程序,并且该程序可以如本法案未被通过时一样予以继续和缔结;
  
  b、依本条之宗旨而进行的下列诉讼程序,在本法案生效之前应被视为未决:
  
  (i)如为民事诉讼,若已签发传票但是没有给出判决,
  
  (ii)如为刑事诉讼程序,若被告已经进行了答辩,但是尚未作出判决和处以刑罚。
  
  (5)本法案的规定不得影响已被废止的法律之实施,或者不得影响依据有效的或者被废止的法律所为的正当行为。
  
  (6)本法案的任何条款不得影响依照有效的或者被废止的法律所取得的、已获得的、已发生的或者已引起的任何权利、特权、义务、责任。
  
  (7)涉及越国境运输的其他法案所规定的、与本法案的规定不一致的任何条款,应当被视为对该不一致的修正。
  
  53、法律的废止和保留
  
  1977年《公路运输法》在涉及越国境运输时应当被废止。
  
  (2)若1988年《反运输调解法》的附表作为本法案的附表,如据本法案第2(1)款的规定缔结的协议一样继续有效,则1988年《反运输调解法》除第六条外应当予以废止。
  
  (3)1948年的《运输(协作)法案》(1948年第44号法案)中未被废止的条款,应当被废止。
  
  54、简略标题 和生效
  
  (1)本法案被称为1998年《越国境公路运输法案》,依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于总统在政府公报上所确定的日期生效。
  
  (2)本法案的不同部分或不同条文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失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