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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30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南非越国境公路运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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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对本条第(ii)项所规定的文件予以查封或制作副本,
  
  (iv)对本条第(ii)项所规定的文件所涉及的任何人予以询问。
  
  (2)公路运输检查官必须:
  
  a、若本条第(1)款规定的文件被没收,依照规定签发通知;
  
  b、在依照本条第(1)(g)项的规定打开车辆并对其运输物予以检查后,在规定的确认书中,表明该车辆已按照本条(1)(g)项的规定被打开并予以检查;以及
  
  c、将被没收的货物或者车辆交付给警员。
  
  (3)依照本法第(1)(k)项所授予的权力没有授权公路运输检查员进入私人住宅,除非建筑物的主人同意进入或者获得了法院授权进入的命令。
  
  (4)依照本条第(1)(k)项的规定被询问或被要求提出证据的人,有权享有在法庭上作证的权力。
  
  (5)根据本条第(1)(h)项的规定被没收的车辆和根据本条第(1)(i)项被没收的货物,必须根据1977年《刑事诉讼法》以及宪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39、公路运输检查员的职能
  
  (1)公路运输检查员必须:
  
  a、执行本法案的规定;
  
  b、对授予其权利和职责的法律条款予以执行;
  
  c、支持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履行职能。
  
  (2)公路运输检查员必须随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以规定的方式,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包括以下内容的报告:
  
  a、与某路线相关的法律实施信息;
  
  b、运输流向和趋势的总信息;
  
  c、可以被规定的任何其他信息。
  
  40、犯罪和惩罚
  
  (1)该人--
  
  a、无必要的许可证但从事越国境公路运输;
  
  b、违反许可证规定的条件或要求,进行或者同意进行越国境公路运输;
  
  c、无必要的许可证进行国内运输;
  
  d、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国内运输;
  
  e、许可证持有人或者许可证持有人之代理人或者雇佣人员,授权非许可证持有人使用该许可证;
  
  f、明知就同一车辆已经向其他人或者其他法人签发了许可证,但又申请或者获得了该车辆的许可证;
  
  g、故意欺骗、伪造、改变、涂消、损毁或添加许可证
  
  h、在根据本法案的规定被要求提供有关信息时,提供虚假信息
  
  i、明知某文件不是依照本法案所签发的许可证或文件,却为本法案之宗旨公布或使用该文件;
  
  j、对依照本法案的规定所签发的许可证或其他文件故意变更、涂消、损毁或添加,并依照本法案的规定予以使用;
  
  k、冒充公路运输检查员;
  
  l、故意阻碍或妨碍公路运输检查员执行职责;
  
  m、未能遵守公路运输检查员所作出的指示或命令;
  
  n、作为车辆的许可证持有人或驾驶员,没有坚守其法定职责;
  
  o、作为许可证持有人未能遵守许可证规定的条件;
  
  p、作为许可证持有人未能遵守本法案所规定的许可证持有人责任;
  
  q、作为驾驶员或者许可证持有人未能确保在其车辆上保存许可证;
  
  r、根据具体情况,驾驶员未能将发货通知书或旅客名单,置于有关交通工具中易于取得的地方;
  
  s、在许可证失效后或者许可证规定的行程完成后的30日内,许可证持有人根据具体情况未能将该许可证、发货通知书或旅客名单提交给常务委员会;
  
  t、为欺骗之目的,在明知该表述不正确的情况下,在越国境公路运输中使用包含不正确表述的文件;
  
  u、在许可证被损坏或者难以辨认的情况下,未能申请许可证副本;
  
  v、未能按照规定在车辆上粘贴区别性标志;
  
  w、在申请书中包括的信息发生实质性改变后的30日内,未能向常务委员会作出通知;
  
  x、在收到常务委员会之通知后7日内,未能将许可证通过挂号邮件或者亲自递交的方式送达常务委员会;
  
  y、作为已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同意进行越国境公路运输;
  
  z、未能遵守本法第25(9)款和第30(6)款的规定;
  
  Za、若该行为在别处不被认为是犯罪,而未能遵守本法案的规定;
  
  则构成犯罪,应当被判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者两者并罚。
  
  41、没收
  
  (1)若某人因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从事公路运输而被法院判定有罪,则如果能够证明其他人(被认定有罪的人除外)具有下列情形,该法院可以将其所使用的车辆以及该车辆上未经授权运送的货物,或者该人在此车辆或货物上的其他权利,在不影响其他人对争议的车辆或货物所享有的权利之情况下,收归国有:
  
  a、具有合理可能不知道或者没有理由怀疑上述车辆被用作或者曾被用作没有被批准的公路运输,或者她或他没有阻止该用途;
  
  b、若该人明知该车辆被用于没有授权的运输,却不能合理地阻止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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