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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必须在收到至少三分之一的协会成员签署的召集此会议的书面请求的14天内召集此会议。 (3)协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任命成员的三分之一。 (4)协会确定会议的程序。 (5)协会的决定必须通过多数出席所述会议的成员的决议做出,并且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主持会议的人员除其商讨性投票权外还有决定投票权。 协会的委员会 11.(1)当对于协会职能的有效执行必要时,协会可以指定常务委员会或其他委员会。 (2)协会委员会的成员可以包括非协会的成员。 协会及其委员会成员的薪金 12.以下部门的成员-- (a)协会; (b)协会的委员会,不是国家全职聘用的人员,按财政部长确定的薪金和津贴支付工资。 协会的职责和权力 13.(1)协会必须在有关以下方面向部长、总统计师或制作统计数据的国家机关提出建议-- (a)部长、总统计师或国家机关向协会指定的事务; (b)有关统计的采集、处理、分析、记录、存储和分发,包括人口普查,这些应是协会认为应研究和实施的; (c)消除国家机关对统计的采集或制作有关的不必要的重叠或重复; (d)协会认为必要或有利于实现本法案目的的任何事务; (e)国家对南非统计局所提供服务的需要的普遍适当性。 (2)协会必须宣传和保护-- (a)官方统计; (b)统计活动的协调; (c)官方统计的采集、制作、分发和使用的支持环境。 (3)协会必须向部长和总统计师提供有关其活动的年度报告,包括在该年中其向部长和总统计师的建议及建议的结果,并且部长必须尽快将此报告提交议会。 (4)根据本法案,协会可以发行有关其职能的任何事务的公开声明,但仅能在与国家机关协商后,业务或其他组织(若有的话)涉及上述事务。 (5)总统计师必须向协会提供有效履行协会职能所必须的秘书和职员的援助。 国家机关间的统计协调 14.(1)无论任何其他法律-- (a)部长不得授权国家机关采取新的统计采集或充分修改或终止任何统计采集; (b)国家机关不得采取新的统计采集或充分修改或终止任何统计采集--除非部长根据子款(2)给予批准,如果在宪法的第181(1)款内涉及任何国家机构的情况下,国家机构不需要部长的批准,但它必须与部长协商,部长必须得到总统计师的建议。 (2)部长可以仅同意在子款(1)中涉及的批准-- (a)总统计师的建议; (b)在与有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协商后。 (3)如果总统计师建议,依据部长确定的条件,部长可以规定子款(1)的规定在任何特殊情况或情况的种类中不适用于任何特定的国家机关。 (4)子款(1)不适用于根据第7(1)(e)款中设想的南非统计局工作计划采取的统计采集。 (5)在以下情况下尽快实施-- (a)提出根据子款(1)需要批准的任何统计采集的开始、变化或终止; (b)制订在此采集中使用的任何文件,有关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必须相应地通知总统计师。 (6)总统计师可以建议任何国家机关有关适当的质量标准和统计的标准、分类和程序的应用-- (a)提高统计的质量; (b)提高统计的可比较性; (c)最小化与此国家机关内或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的统计的采集或公布的不必要的重叠或重复。 (7)(a)总统计师可以将由以下部门从统计采集生成的任何统计或统计种类指定为官方统计-- (i)南非统计局; (ii)在与有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协商后,其他国家机关。 (b)此指定必须符合-- (i)在第3款中规定的官方统计的目的和统计原则; (ii)总统计师可以通过“政府公报”的公告确定的其他统计标准。 (8)总统计师可以-- (a)在其自身情况下或在协会的请求下,部长或其他任何部长审查和评论官方统计或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的其他统计的生成、分析、记录、存储、分发、解释和使用; (b)在与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协商后,当其认为必要或适当时,公布随即的任何此类统计和评论。 (9)为了在本法案对其强加的职责的履行中协助总统计师,依据子款(10),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必须- (a)在合理的期间,向总统计师提供其可能要求的关于此国家机关负责的任何官方统计或其他统计的信息; (b)时常地向总统计师建议所提供信息中任何重要的变化; (c)准予总统计师或其授权的南非统计局其他官员无妨碍地免费获取总统计师所要求的国家机关的此类信息或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