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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办发[2006]8号
【颁布时间】 2006-04-19
【实施时间】 2006-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29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的四个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以下简称《决定》)分别制定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推进我市自主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实施意见》《深圳海关关于支持深圳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配套措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支持深圳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意见》四个配套政策文件,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推进我市自主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决定》,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激励创新、保护创新的作用,服务和保障深圳自主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创新权益
  
  1.完善知识产权审判的诉讼指引制度。通过法院网站、新闻媒体和向当事人免费发放诉讼指南等途径,公开知识产权案件的起诉条件、举证要求和立案程序,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不断拓展知识产权审判新领域。依法受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类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做到有案必立,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全面的司法救济。
  
  3.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执行的快捷通道。接到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尽快立案。情况紧急的,当日立案。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不受立案顺序的限制,优先安排开庭,优先安排执行,及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充分发挥诉讼禁令和财产保全措施的作用。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他人正在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提出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以避免权利人损失的扩大。诉讼前和诉讼中,权利人提供相应担保,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侵权嫌疑人财产的,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予以执行。
  
  5.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证据制度。在诉讼前或诉讼期间,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以防止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证据灭失或者被藏匿。对权利人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对于侵权嫌疑人拒绝交出其控制的证据、拒不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6.强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在审理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民事案件中,除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根据情况对侵权人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确定赔偿数额时,不仅要判令侵权人赔偿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还要赔偿权利人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以体现对权利人的充分救济。
  
  7.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实体权益的实现。法院就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作出的裁判生效后,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法院可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采取搜查、强制审计等措施。对执行难度较大的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
  
  8.严厉打击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在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期间继续发生重复侵权行为的,一律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9.监督和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发挥对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职能,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的,要及时依法予以维持,防止侵权人以诉讼为名拖延履行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理决定,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及时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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