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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0.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处力度。依照刑法的规定,加大对侵犯著作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应当判处实刑的坚决判处实刑,应当重判的坚决重判,用好用足法律,进一步增强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效。 11.加强刑事处罚中财产刑的适用。充分发挥刑罚的剥夺、限制功能,综合运用各种刑罚方法,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特别重视运用财产刑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责令赔偿损失、单处或并处罚金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 12.完善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进一步明晰知识产权案件刑事公诉与刑事自诉的界限与衔接,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被告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事实的轻微刑事案件,法院可以依法直接受理和判决。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权行为,告知权利人到公安机关立案或直接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通过刑事公诉程序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体系,努力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特区品牌 13.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和解决知识产权审判的相关问题,协调刑事、民事、行政、立案、执行等各个环节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工作,对侵犯知识产权的重大案件进行督办。 14.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适应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长的态势,逐步解决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机构编制,在全市两级法院构建起统一、完整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 15.积极探索“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审判架构。适应知识产权案件证据繁多、案情复杂、专业性强的特点,在南山区法院探索实施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三审合一”的审判新机制,发挥集中审理的专业优势,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立体保护,方便权利人行使多重的救济权利,保证知识产权审判中不同类型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待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16.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归口执行制度。整合执行力量,在法院执行部门成立执行知识产权案件的专职小组,负责执行涉及知识产权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财产刑部分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 17.加快知识产权法官的职业化建设步伐。优先从精通法律、熟悉国际公约和条约、外语基础较好、具有理工专业背景的人员中培养、选拔知识产权法官,同时有计划地面向社会招调一批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高素质人员,充实知识产权审判队伍,适应快速增长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判需要。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培训经费,用于对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培训,造就一批既有扎实理论基础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型知识产权法官。 18.成立知识产权审判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与知识产权审判相关领域的专家,成立知识产权审判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全市法院审理疑难、复杂知识产权案件提供技术咨询。同时,探索专家证人制度,完善专家证人出庭的办法。 19.优化知识产权审判的陪审员队伍。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注意把具有专业技术特长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专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参与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评判专业技术问题的独特作用。 20.加强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结合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及审判实际,开展系统的调研活动,对于一些带有全局性的法律适用问题,适时制定规范性意见。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标准化工程,确保执法原则和标准的统一,实现同样或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相互协调和社会效果的一致,营造一个公平统一和可预见的司法保护环境。 三、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社会联动机制,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21.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执行公开工作,为群众旁听和媒体报道提供便利。选择典型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外国驻华机构代表旁听庭审。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上建立知识产权审判网,2006年底前实现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布。建立知识产权审判新闻发布制度,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宣传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果,逐步提高全社会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