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办发[2006]8号
【颁布时间】 2006-04-19
【实施时间】 2006-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29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的四个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深圳海关关于支持深圳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配套措施
  
  为贯彻落实《决定》,进一步提高企业通关效率,为相关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结合深圳海关工作实际,制定本配套措施。
  
  1.为自主创新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通关环境。根据企业守法情况和信誉等级,将自主创新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企业或项目,优先纳入分类通关监管制度,特别优惠其通关通道,简化海关手续,实施标准化、模块化、集成化的分类通关模式。实行 “提前申报,货到放行,事后递单”的前推后移式通关监管管理,提高通关效率。
  
  2.完善和拓展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支持自主创新企业进入特殊区域。进一步完善联网监管模式,推行海关总署第二代联网监管版本,为自主创新企业优先实施海关联网监管。
  
  3.进一步推行海关客户协调员制度,为自主创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开展对自主创新企业的海关通关业务的知识培训,及时解决企业通关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改进通关服务。配合深圳市政府“蓝色通道”工程,加大对自主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扶持力度。
  
  4.严厉打击盗版、侵犯知识产权等的走私违法活动,加大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力度。加强海关与协会和企业的联系沟通,宣传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鼓励自主创新企业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为自主创新企业创造一个良好有序的创新环境和发展环境。
  
  5.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自主创新企业发展。按照国家产业、财税、贸易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新企业实行保税监管政策,对其用于研发、加工的进出口原材料实行保税监管制度。在科研方面用足用好国家优惠政策,在科研机构进口科研设备仪器的减免税审批上提供更为快捷、优质的服务,支持科研部门的自主创新活动。大力支持深圳高新技术产业会展业发展。
  
  6.加强海关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更好地适应深圳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治关理念,始终保持改革创新的旺盛势头,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和流程再造。加大整合创新力度,重点抓好通关监管、各业务分析监控和执法监督系统、管理资源等三项整合创新项目。夯实基础,全面提升基层执行力,不断提高海关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强化海关准军事化纪律部队建设,认真开展责任分析与责任追究,树立责任意识,切实增强队伍整体素质。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支持深圳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决定》,优先为创新型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检验检疫服务,促进创新型企业的外贸发展,结合我市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1.提供优惠通关政策。将创新型企业优先纳入检验检疫分级管理企业的范围,对创新型企业获得分类管理一类的产品出口实行优先办理报检、优先检验检疫、优先出证放行;口岸查验换证的,优先换证放行。将工作重点从最终产品的批批检验向前期监管和后续管理转移,从而将检验检疫工作延伸到生产过程之中,实现检验检疫工作的前推和后移。
  
  2.优先推荐出口免验。积极帮助创新型企业强化企业管理和质量意识,提高自主创新产品质量,条件成熟时,优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出口免验。对获得免验资格的创新型企业产品,优先办理检验检疫放行手续,促进创新型企业产品出口。
  
  3.优先办理认证注册。对创新型企业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暂时进口后退运出关的进口产品;用于商品展示的进口产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优先办理免验证书。对具有较高的产业化程度和一定的科技含量,采用标准化生产或加工农业类产品的出口企业,优先办理出口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4.鼓励申请地理标志保护和原产国标志保护。深入挖掘具有岭南风土人文的特色产品,积极为深圳本土产品和创新型企业产品申请地理标志认证,充分发挥“地理标志保护”在通关、市场准入等方面的产品“护身符”作用。与此同时,继续做好原产国标记保护评审工作,按规定对申请原产国标记保护的创新型产品,不收评审费用,加快评审工作效率,使深圳更多的出口产品能够享受到国外的优惠关税政策。
  
  5.优先推荐名牌产品。对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产业化规模,市场影响较大的产品;对高新技术产品、先进制造业产品;对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有较大影响的产品;对资源节约型产品和环保型产品;对以自主品牌出口量大的产品和替代进口的产品,优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申请“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世界名牌产品”,扶持优势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争创世界名牌。继续支持“最具影响力的深圳知名品牌”评价活动,鼓励创新型企业申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