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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2.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针对知识产权个案审理中发现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经营和保护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积极指导企业和科研机构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推动我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匹配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 23.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加强与知识产权行业协会、高新技术企业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企业和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需求,选派优秀法官为企业和科研机构开设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专题讲座,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逐步积累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知识产权、自觉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 24.加强与其他相关执法部门的协作。与深圳海关、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以及公安、检察机关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案件在证据收集、数额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逐步达成共识,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民事司法的衔接,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合力。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时,发现侵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嫌疑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决定》,保护企业科技创新的健康、高效、有序发展,服务我市循环经济的发展大局,营造自主创新的良好法制环境,结合全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1.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设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门检控组,充实办案力量,完善办案机制,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做到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快捕快诉。 2.积极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科技创新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重点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索贿受贿,充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保护伞”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损害自主创新型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 3.认真处理涉嫌侵害自主创新型企业的举报线索。对凡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要迅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及时将其移送有关部门,并通知举报人。对于利用控告、举报捏造事实、制造伪证、诬告陷害自主创新型企业员工构成犯罪的,检查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 4.加大立案监督力度。建立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案件定期通报制度,实现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紧密衔接。对自主创新型企业举报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对不立案的要进行有效监督,防止有罪不究;对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是否被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监督,防止以罚代刑。 5.加大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力度。对涉及自主创新型企业已经生效而又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或裁定,及时审查,依法通过检察建议或抗诉程序,做到有错必究。 6.建立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通过提出侦查意向书、提前介入等方式,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定性、举证等方面向公安机关提出指导性意见,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合力。 7.建立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各方面专家成立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的知识优势,为检察机关正确、快速处理有关案件提供智力支持。 8.规范执法,文明办案。严禁以办案为借口干预自主创新型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做到“六不准”,即不准随意对企业经营者和技术骨干采取强制措施;不准随意冻结企业账户;不准随意查封企业账册;不准堵塞企业流通渠道;不准随意发表有损企业声誉的报道;不准侵犯企业的各项合法权益。 9.建立与自主创新型企业的经常性联系制度。深入自主创新型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在科技创新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并为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供企业经营管理层决策参考。同时征集企业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检察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10.帮助自主创新型企业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结合办案实践深入分析自主创新型企业的发案特点和规律,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弥补企业在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引导企业完善监督制度,建立防范机制,从源头上预防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通过以案释法、法律专题讲座等形式,引导企业管理者、员工增强法律意识和预防犯罪意识。将涉及企业科技创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各种案例等定期辑录成册,免费向企业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