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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煤炭(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及《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重庆煤炭(集团)公司负责将本通知转发到各煤矿企业。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重庆市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实施细则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的监察,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规范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 矿(井)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并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以下十五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照岗位、职能、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要将企业、部门或单位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逐项分解,逐级落实到各岗位和人员。 2.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应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矿井在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机电、运输、放炮、水害和其他方面存在的隐患;明确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隐患治理的责任和义务,明确隐患排查周期和报告时间。 3.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明确下井带班人员的职责和下井带班的作业种类、下井带班人员范围、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日班与夜班比例,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乡镇煤矿、其他民营煤矿的各类作业,必须由矿长、副矿长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进行,并建立下井带班档案。 4.安全办公会议制度。要明确安全办公会议的召开周期、内容、主持人和参加人员。安全办公会议必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会议应当有完整的记录,载明议定的事项、决定以及落实的人员、措施和期限。会议记录、纪要应纳入档案管理。 5.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应依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或阶段安全生产目标,并将指标逐级分解,明确责任、保证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 6.安全奖罚制度。必须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对应;明确奖罚的项目、标准和考核办法。 7.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安全投入应能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煤矿企业应当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8.安全技术审批制度。要确定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术审批的内容、程序、标准、时限、审批级别;审批人员职别和资格,编制、审核、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安全技术审批应保证依据充分、正确、内容全面、具体、安全措施可靠,能够有效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 9.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应保证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效地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矿井“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情况;明确安全检查的周期、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负责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对检查结果的处理办法。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处理,并将结果进行通报及存档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