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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5-0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1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全国性民间体育活动团体经费补助办法

[接上页]

  第 10 条
  
  依本章节补助之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前条第一款:依组团单位提报之参赛预算专案核定。
  
  二、前条第二款:除长青正式锦标赛每人以补助服装费新台币三、○○○元为限外,余依下列规定补助:
  
  (一) 交通费:每人补助最短行程之往返经济舱机票款。
  
  (二) 手续费 (含出国证照费及保险费) :每人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元;其中保险费 (每人保险金额新台币三百万元,含死亡、伤残及医疗给付) ,应凭单据报支。
  
  (三) 服装费:每人补助新台币四、○○○元。
  
  (四) 膳宿费:每人每天最高补助新台币一、五○○元。但主办单位有统一收费标准且低于新台币一、五○○元者,按该标准支给并凭据报销。
  
  三、前条第三款:每人补助最短行程之住返经济舱机票款五折。
  
  第 11 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程序:申请单位除依第三条规定提报年度计划总表及分表 (附表七) 外,并应于出国前一个月,检附下列资料函送本会核办:
  
  一本会核定之年度计划。
  
  二主办单位邀请函 (含主办单位膳宿、交通、人数等规定) 。
  
  三教练及选手选拔计划与选拔纪录。
  
  四代表队人员名册 (附表八) 。
  
  第 12 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其他规定事项如下:
  
  一补助人数 (含队职员) 除第九条第一款专案核定外,依大会竞赛规程所订报名人数核计,大会竞赛规程未规定者,由本会依队职员人数对照表 (附表九) 核定。
  
  二依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接受补助出国参加比赛者之运动服装,均应依本会核定之“国家运动代表队服装”图样制作,并于竞赛适当场合穿着出场。
  
  三受补助之申请单位应于参赛团队返国后一个月内,填具参赛报告 (附表十) 送本会核备。
  
  第 13 条
  
  本章节之补助对象,为经中华奥会承认具国际体育组织正式会员资格之全国性体育团体办理下列事项者:
  
  一、实施第九条第一款代表团之赛前培训。
  
  二、实施第九条第二款国家代表队之赛前培训。
  
  第 14 条
  
  依本章节补助之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赛前国内培训:
  
  (一) 前条第一款:依培训单位提报之培训预算专案核定。
  
  (二) 前条第二款,依下列规定补助:
  
  1.教练费:每人每天最高补助新台币五○○元,依实际训练天数核计。
  
  2.选手费:每人每天新台币一○○元,依实际训练天数核计。
  
  3.膳宿费:每人每天新台币二○○元,依实际训练天数核计。
  
  4.其他训练所需之费用:每人最高补助新台币四、○○○元,依运动项目、训练天数核计。
  
  二、赛前国外移地训练:
  
  (一) 机票费:每人补助最短行程之往返经济舱机票款;但不得与参加国际运动竞赛补助费重复。
  
  (二) 膳宿费:每人每天最高补助新台币一、五○○元,依实际训练天数核计;但不得与国内培训及国外参赛之补助费重复。
  
  (三) 教练费、选手费及其他训练所需之费用等,依赛前国内培训补助标准办理。但不得与国内培训补助费重复。
  
  第 15 条
  
  前条之补助天数审查原则如下:
  
  一参加国际 (含亚洲) 正式锦标赛最多补助三十天。
  
  二参加国际 (含亚洲) 分龄锦标赛最多补助十五天。
  
  三赛前国外移地训练最多补助十天。
  
  第 16 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程序:申请单位除依第三条规定提报年度计划总表及分表 (附表十一) 外,并应于实施赛前培训前一个月,检附下列资料函送本会核办:
  
  一赛前国内培训:
  
  (一) 本会核定之参赛计划。
  
  (二) 代表队选拔作业程序及相关规定、选拔会议纪录、教练及选手名册。
  
  (三) 赛前训练计划 (含详细训练时间、地点、训练内容、预期绩效) 。
  
  二赛前国外移地训练:
  
  (一) 本会核定之参赛计划。
  
  (二) 国外移地训练单位同意函及支援事项之证明文件。
  
  (三) 移地训练计划 (含详细移地训练时间、地点、行程安排、训练内容、预期绩效、经费预算) 。
  
  第 17 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其他规定事项如下:
  
  一、在本职服务单位办理留职停薪之培训教练,其教练费依第十四条标准或依其本职薪资 (不含兼职、兼课) 核发补助费。
  
  二、在本职服务单位办理带职带薪之培训教练,其教练费依第十四条标准五分之一或比照“行政院限制所属公务人员借调及兼职要点”规定核支补助费。
  
  三、在本职服务单位办理留职停薪之培训队选手,除第十四条规定外,另支给生活津贴每月新台币二万元或依其本职薪资 (不含兼职、兼课)核发补助费。
  
  四、已毕业或退役未就业之培训选手,得另支给生活津贴每月新台币二万元。
  
  五、本职为学校教师之培训教练或选手,如需自行负担代课钟点费者,得依实际时数 (不含兼课或超支钟点费) ,另行支给代课钟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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