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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 与会人数二十人以下者,每人最高补助新台币一○、○○○元。 (二) 超过二十人者,每增加一人,另增加补助新台币八、○○○元。 二、前条第二款: (一) 国外交通费: 1.国际或亚洲体育组织会长及秘书长补助最短行程商务舱往返机票。 2.其他人员除经专案核定者外,不予补助。 (二) 膳宿费: 1.膳宿费:会长每天最高补助新台币六、五○○元;秘书长每天最高补助新台币五、五○○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最高补助新台币 四、五○○元。 2.补助天数:以访问期间之天数,核实计算,但以七天为限。 (三) 国内交通费: 1.国内机票核实核计。 2.租车每天每辆最高补助新台币四、○○○元,并以访问期间之天数,核实计算,但最多以七天为限。 (四) 每一申请单位每年以补助一次为原则。 第 33 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程序如下: 一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单位依第三条规定提报年度计划总表及分表(附表十八) 之同时,应检附主 (承) 办会议筹备计划 (含时间、地点、对象、人数、日程、议程、经费预算等) 报本会核办,并应于会议举办前一个月,检附会议流程等相关资料送本会核备。 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申请单位依第三条规定提报年度计划总表及分表(附表十九) 之同时,应检附邀访计划 (含对象、人数、日程、活动内容等) 函送本会核办,并应于外宾来台前一个月,检附邀访活动行程等相关资料送本会核备。 第 34 条 本章节补助之对象,为经中华奥会承认为相关国际体育组织正式会员资格之全国性体育团体办理下列事项者: 一出席国际体育组织会员大会、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项技术委员会。 二我国籍人士担任国际 (含亚洲) 体育组织之重要职务,应邀出席有关会议。 三出席其他与国际体育组织相关之重要国际会议。 第 35 条 依本章节补助之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交通费:最高补助最短行程之往返经济舱机票款。但经本会专案核定者,得补助最短行程之往返商务舱机票款。 二、膳宿费: (一) 每天最高补助新台币三、○○○元。 (二) 主办单位如有提供膳或宿时,依下列规定补助: 1.主办单位供膳不供宿者,每天最高新台币一、八○○元。 2.主办单位供宿不供膳者,每天最高新台币一、二○○元。 3.主办单位提供膳宿者,每天最高新台币三○○元。 (三) 补助天数,以开幕日至闭幕日加计二天计算,每天最高补助新台币一、五○○元。 三、手续费 (含出国证照费及保险费) :每人最高补助新台币三、○○○元;其中保险费每人保险金额新台币三百万元,应凭单据报支。 第 36 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程序:申请单位除依第三条规定提报年度计划总表及分表 (附表二十) 外,并应于出国前二个月,检附下列资料函送本会核办: 一本会核定之年度计划。 二主办单位邀请函 (含大会日程、膳宿、交通、人数等规定) 。 三会议代表名册。 四经费预算表。 第 37 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其他规定事项如下: 一每一会议以补助一人为原则。 二各国际体育组织之理事会议、委员会议、执行委员会议或各专项技术委员会议以补助具出席资格者为限;各该会议如与会员大会在同一期间举行时,出席会员大会之代表应由出席其他会议之代表兼任之。 三如会议与比赛同时进行,会议代表同时兼任代表队职员者,不另予补助。 四申请单位应于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出席会议报告表 (附表二十一) ,并同原始支出凭证,函送本会核销。 第 38 条 本章节之补助对象,为经中华奥会承认为相关国际体育组织正式会员资格之全国性体育团体且有我国籍人士担任国际单项运动总会联合会或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所承认之国际或亚洲体育组织会长或秘书长职务,并总部或秘书处设在我国者。 第 39 条 依本章节补助之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国际奥会或国际帕拉林匹克委员会公布最近一届或下届正式赛会竞赛种类之国际总会每年最高补助新台币二百万元,亚洲总会每年最高补助新台币一百万元。 二、最近一届或下届亚运会或世运会或远南残障运动会正式竞赛种类之国际总会每年最高补助新台币一百万元,亚洲总会每年最高补助新台币五十万元。 三、其他运动种类,每年最高补助新台币三十万元。 四、年度中当选本章节所补助之国际体育组织职务者,除年度经费有剩余,得自当选月起依年度比例补助外,自下年度起开始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