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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具学生身分之培训选手,需办理课业辅导者所需经费,专案办理。 七、参加国际 (含亚洲) 性运动竞赛赛前培训训练期间之管理及督导考核事宜,应配合本会政策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 18 条 本章节之补助对象为: 一具国际体育组织正式会员资格之全国性体育团体,为连续担任运动教练或裁判工作二年有具体事实、具外语沟通能力之国家级运动教练或裁判,办理出国参加国际运动教练或裁判讲 (研) 习会。 二全国性体育团体主办国际或国内运动教练或裁判讲 (研) 习会。 第 19 条 依本章节补助之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前条第一款:依核定人数及期程检据核实核销。 二、前条第二款:以补助讲师 (座) 费、资料费、场地租金、布置费及行政杂项支出等为限,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五万元。 三、讲 (研) 习会收取报名费者,本会视预算状况酌予补助经费。 第 20 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程序如下: 一第十八条第一款:申请单位除依第三条规定提报年度计划总表及分表(附表十二) 外,应于出国前二个月,检附下列资料函送本会核办: (一) 出国参加讲 (研) 习会计划书 (含目的、时间、地点、选拔作业程序及相关规定) 。 (二) 主办单位邀请函。 (三) 选拔纪录。 (四) 出国人员名册 (附国家级运动教练或裁判证影本) 。 二第十八条第二款: (一) 申请单位除依第三条规定提报年度计划总表及分表 (附表十三) 外,并应于讲 (研) 习会前二个月,检附讲 (研) 习会实施计划,陈报本会核定。 (二) 讲 (研) 习会实施计划应包括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时间、地点、参加对象、人数及课程配当表 (含课目、授课时间、时数及讲座)等资料。 第 21 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其他规定事项如下: 一获本会补助出国参加讲 (研) 习会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搜集研习相关资料,提供各该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参考。 (二) 出国人员须向所属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之教练、裁判委员会专题报告。并于返国后一个月内,提出六千字以上 (不含附件) 之返国报告书,送交所属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及本会参考,其内容应包括目的、讲习日志、讲习课程内容、授证过程、考核、心得、检讨及建议等。二人以上同时出国参加同一讲 (研) 习会时,得个别或联合撰写报告。 (三) 配合担任各该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教练、裁判讲 (研) 习会之讲座或推展相关活动。 二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讲 (研) 习会,以国际 (含亚洲) 运动总会主办或承认,并颁发证件之讲 (研) 习会为限。 三出国补助费不含参观、访问及出席会议等活动。 四补助出国参加讲 (研) 习,每一申请单位每年以十名为限。 第 22 条 本章节之补助对象,为具国际体育组织正式会员资格之全国性体育团体,基于国家代表队培训、长期培训优秀运动选手或其他提升竞技运动实力需要,聘用外籍运动教练者。 第 23 条 本章节所称外籍运动教练之分级如下: 一第一级:指导选手参加最近二届世界运动会 (以下简称世运会) 获前三名成绩者。 二第二级: (一) 指导选手参加最近二届国际单项运动总会主办正式锦标赛获前三名成绩者。 (二) 指导选手参加最近二届洲级运动会获第一名成绩者。 三第三级: (一) 指导选手参加最近二届洲级单项运动总会主办正式锦标赛获第一名成绩者。 (二) 具有国际单项运动总会核发教练讲习会讲师资格证书,经各该国际单项运动总会推荐者。 四第四级: (一) 参加最近一届世运会获前三名成绩,经国家单项运动协会或国际单项运动总会推荐者。 (二) 参加最近一届洲级运动会获第一名成绩,经国家单项运动协会或国际单项运动总会推荐者。 具国际体育组织正式会员资格之全国性身心障碍体育团体,经依本章节补助聘用外籍运动教练者,其分级依前项规定层级之次一级办理。 第 24 条 依本章节补助之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薪资:依聘用教练等级补助,第一级每人每月五、○○○美元;第二级每人每月三、○○○美元;第三级每人每月二、○○○美元;第四级每人每月一○○○美元。 二、交通费:每人补助最短行程之往返经济舱机票款。 三、保险费:依每人保险金额新台币三百万元 (含死亡、伤残及医疗给付) 核实补助。 四、膳宿费:进驻本会国家运动选手训练中心者,由中心提供,不另支给膳宿费;未进驻者,补助每人每月新台币六、○○○元。 第 25 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程序:申请单位除依第三条规定提报年度计划总表及分表 (附表十四) 外,应于聘用前二个月检附下列资料函送本会核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