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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经费补助使用范围,以其担任国际 (亚洲) 性体育组织职务之业务拓展相关之邮电、文具、印刷、公关、国内外交通等业务开支为限。 第 40 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程序:当选第三十八条所定职务者,当选者应填具下列文件,由申请单位函送本会核办: 一我国籍人士担任国际体育组织重要职务资料表 (附表二十二、二十三) 。 二当选之证明文件。 三符合前条一、二款者,应提年度计划并经本会核定。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 41 条 本章之补助对象,为以本会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全国性体育学术团体,与非以本会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学术团体、体育专业校院及设有体育系所之大专校院,办理体育学术发展相关范畴之研究、专论、法制研订、讲(研) 习会及研讨会等活动者。 前项体育学术发展相关范畴如下: 一、基础学科,指运动生理学、运动心理学、运动生物力学、运动生化营养、运动医学、运动人文及社会科学。 二、应用学科,指运动教练学、运动训练学或其术科研习,及运动经营管理学。 三、其他国际性及两岸性之体育学术研讨活动。 第 42 条 依本章申请补助之计划项目,得由本会审酌补助对象体育学术形象、往年办理绩效、学术提升程度、办理规模、全球化程度、提升我国体育学术能见度、活动整体效益及本会预算支用情形,酌予补助办理经费,最高补助新台币五十万元。 第 43 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程序:申请单位除依第三条规定提报年度计划总表及计划概要外,并应于各项计划执行前二个月,检附具体实施计划,陈报本会核定。 第 44 条 本会受理申请案后,依下列规定程序审核办理: 一应检具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规定者,应于收件之日起七日内通知限期补正。 二应检具文件齐备者,应于一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函复申请单位。 依前项第一款规定通知限期补正,届期不补正或补正不全者,驳回其申请。 第 45 条 申请补助经本会审核通过,应依下列程序办理经费核拨与核销: 一、申请单位于接获本会核定补助通知后,检附收据 (注明全额补助或部分补助) 请领补助款,核拨方式如下: (一) 补助款额度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者,于活动结束后依规定程序检据(含收支结算表及成果报告表) 审核通过后拨款。 (二) 补助款额度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者,于活动前检据核拨二分之一,余于活动结束后依规定程序检据 (含收支结算表及成果报告表) 审核通过后拨款。 二、补助款之支用均应照本会所订支给标准报支,超过部分由受补助单位自行负担;如申请者另订有支给标准,报经本会同意后,得从其规定。 三、补助经费用于给付人员费用者,应由受补助单位负责依法扣缴并申报所得税。 四、领受公款补助之团体,应于活动执行完成后一个月内,检具成果报告、收支结算表 (如接受二个以上政府机关补助者,应列明各机关补助项目及金额) 及各项支出凭证 (受部分补助时得检附影本) 办理核销。如其领受补助款为支出之全部者 (全额补助) ,除依规定报准同意免送审外,应检附原始凭证 (经领受单位相关人员依“支出凭证证明规则”审核) 及会计报告 (团体) ,送本会核销。 五、全额补助案件经报准免送审者,有关原始凭证,受补助单位应分类妥为保管,以备审计单位及本会查核。 六、全额补助或部分补助案,其支出原始凭证,均应按预算二级科目粘贴于凭证粘存单,按序编号装订成册,另加封面并于封面详记起讫年、月、日张数及号数。 七、国外差旅机票款报销,应检附机票票根及国际线航空机票购票证明单(或电发机票存根联或旅行业代收转付收据) 列报。 第 46 条 经本会依本办法核定补助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经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除得撤销补助并追缴其所受补助外,并自通知改善期限届满时起一年内停止受理本办法所定有关经费补助之申请: 一未按本会核定计划执行。 二未依规定使用经费。 三未按规定核销或逾期尚未核销。 第 47 条 经本会依本办法核定补助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除得撤销补助并追缴其所受补助外,并自事实发生日起二年内,停止受理本办法所定有关经费补助之申请: 一未配合执行国家体育政策办理政府交办或委办工作。 二所属选手一年内有二名以上违规使用运动禁药,经查属实者。 三出国参加讲 (研) 习会人员未依规定履行义务,经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查证属实者。 四违反国际体育组织规定或本会法规规定者。 第 48 条 未依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经查明属实者,本会除追缴该次服装补助费外,并得依前二条规定办理。 未依第四条规定办理保险者,撤销或追缴该次补助款。 第 49 条 依本办法核定补助者,经本会考核其成效,如发现成效不佳、未依补助用途支用、或有虚报浮报等情事者,嗣后不再核予补助。 第 50 条 本会因年度经费不足,申请单位所提申请虽符合本办法补助相关规定,仍得不予补助。 第 51 条 适用本办法所需之书表格式,由本会定之。 第 52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