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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5-0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1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全国性民间体育活动团体经费补助办法

[接上页]

  一聘用计划书。 (含目的、对象、时间、条件等)
  
  二拟聘外籍教练资料表 (如附表十五) 及其资格 (含推荐函) 证明文件。
  
  三合约书 (附表十六) 。
  
  四训练计划。
  
  第 26 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其他规定事项如下:
  
  一聘期届满拟予续聘者,应于聘期届满前一个月,检附训练成效报告及续聘计划书,陈报本会核定后,办理续聘签约手续。
  
  二聘期内因故提前解聘者,应于事实发生日起一周内,检附提前解聘报告书,陈报本会核备,并核转有关单位终止其在台居留签证。
  
  第 27 条
  
  本章之补助对象,为全国性非亚奥运运动竞赛种类体育团体办理第二项活动者,并依其性质区分为二类:
  
  一、第一类:为国际组织会员之非亚奥运体育团体,并分为下列二级:
  
  (一) A 级:为世界运动会竞赛种类及项目之协会。
  
  (二) B 级:为非属世界运动会竞赛种类及项目之协会。
  
  二、第二类:为本会全民运动处辅导非属第一类之全国性体育运动团体、县市体育会,以及属身心障碍、原住民、传统类之全国或地方性体育团体,并分为下列二级:
  
  (一) A 级:组织规模与运作正常,经政府年度评鉴甲等以上,并确实依核定年度计划办理,如期完成核销作业之协会。
  
  (二) B 级:组织规模与运作正常,并确实依核定年度计划办理,如期完成核销作业之协会。
  
  本章补助之全国性体育活动如下:
  
  一、幼儿、青少年、妇女、亲子、中老年人、职工等休闲性体育活动。
  
  二、国术、舞龙、舞狮、扯铃、跳绳、划龙舟、踢毽子、跳鼓阵等传统及民俗体育。
  
  三、各项原住民体育活动。
  
  四、各项身心障碍者体育活动 (含研习) 。
  
  五、帆船、冲浪、浮潜、风帆等各项海洋及沙滩活动。
  
  六、在国内主办或参加国外非亚奥运种类 (项目) 为主之竞技体育类活动。
  
  符合下列规定者,亦得为本章之补助对象:
  
  一、全国性或地方性民间团体办理前项第三款活动。
  
  二、身心障碍者团体或地方性体育团体办理前项第四款活动。
  
  三、配合本会年度重要政策办理非亚奥运运动项目活动之团体,经本会核定者。
  
  第 28 条
  
  依本章补助之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项目:除第二款规定外,以交通、奖杯、误餐、保险、印刷、场地、消耗性器材、裁判 (限办竞技性活动) 、讲师及杂支等费用为限。但办理身心障碍者体育活动,得增列住宿费、工作费等。
  
  二、标准:以补助对象之分类,适用下列不同补助标准。但未于本会指定时间提报年度计划送会核办者,除本会专案同意外,不予补助。
  
  (一) 第一类 A级:由本会就其历届参赛成绩、竞赛项目总奖牌数、年度计划执行情形等项目评估,列入专案补助范畴。
  
  (二) 第一类 B级:经审酌活动内容、规模及本会预算支用情形,酌予经费补助;补助项目包括赛前培训及出国参赛、举办国内活动等。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且以该案预算百分之三十为上限。
  
  (三) 第二类 A级:经审酌活动内容、规模及本会预算支用情形,酌予经费补助。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五万元,且以该案预算百分之五十为上限。
  
  (四) 第二类 B级:经审酌活动内容、规模及本会预算支用情形,酌予经费补助。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五万元,且以该案预算百分之三十为上限。
  
  经本会核定,配合本会年度重要政策办理非亚奥运运动项目之活动或参访四年一次之国际综合性赛会之专案计划,不受前项各款之限制;并应于活动执行前二个月,检附具体实施计划陈报本会核办。
  
  第 29 条
  
  依本章申请补助之程序:申请单位应依第三条规定期限内提报年度计划总表、分表 (附表十七) 、竞赛规程、活动计划书 (含经费概算) 等相关资料,陈报本会核办。
  
  为办理本章补助事项,本会得视需要,设立审查小组。
  
  第 30 条
  
  依本章申请补助之其他规定如下:
  
  一、补助经费应优先支应于保险费及预防伤害医护措施所需经费。
  
  二、误餐费以每人每天新台币一百元,且不超过补助款总额百分之二十为限。
  
  第 31 条
  
  本章节之补助对象,为经中华奥会承认为相关国际体育组织正式会员资格之全国性体育团体办理下列事项者:
  
  一主 (承) 办国际 (含亚洲) 性体育会议:除会员大会外,其他会议以我国籍人士担任职务者为限。
  
  二邀请国际体育组织重要负责人来台访问:以补助该组织现任会长或秘书长为原则。
  
  第 32 条
  
  依本章节补助之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前条第一款:以会议所需交通、场地、膳宿、保险、印刷费用为限,依与会人数核计 (每一国家或地区以二人核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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