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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4-14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3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立故宫博物院办事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国立故宫博物院 (以下简称本院) 组织条例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院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院长综理院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单位及人员;副院长襄助院长处理院务。
  
  第 4 条
  
  本院各处、组、室得视业务需要,分科办事。
  
  第 5 条
  
  器物处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院藏展览器物 (含铜器、瓷器、玉器、漆器、珐琅器、文具、雕刻、服饰、鼻烟壶、藏传法器、多宝格等) 之提件、整理及归还等事项。
  
  (二) 关于院藏器物展览之策划,展览图录之编纂,及相关学术论着、学术交流、研究活动之策划、协调、联系及执行等事项。
  
  (三) 关于国内、外器物借展之规划及执行等事项。
  
  (四) 关于院藏器物展览业务之研究及改进事项。
  
  (五) 关于陈列室器物之布置、提取、撤换及展出器物之提件拍摄等事项。
  
  (六) 关于器物陈列条件之控管及状况处理等事项。
  
  (七) 关于院藏展览数位化之推动及执行事项。
  
  (八) 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院藏器物库房之典守及管理 (包括器物之提件、归还) 等事项。
  
  (二) 关于器物典藏库房设施之研究及控管等事项。
  
  (三) 关于院藏器物之点检、维护及院藏库房器物之研究事项。
  
  (四) 关于库房管理系统数位化之建置、改善及资料更新事项。
  
  (五) 关于新进文物,包括受赠、购藏、寄存文物之整理及资料建置事项。
  
  (六) 关于国内外专家学者申请特别提件参观、研究之安排及接洽等事项。
  
  (七) 关于申请器物提件照相之管理事项。
  
  (八) 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 6 条
  
  书画处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院藏书画 (含法书、名画、缂绣、碑帖等) 之研究、考订、编目及图录之编纂等事项。
  
  (二) 关于院藏书画展览之策划,展览图 (目) 录等之编纂、相关学术之研究及交流活动之推动等事项。
  
  (三) 关于书画征集计划之拟订及执行等事项。
  
  (四) 关于书画之谘询服务等相关事项。
  
  (五) 关于国内外书画借展之规划及执行等事项。
  
  (六) 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院藏书画库房之典守、管理及开箱提件、归箱等事项。
  
  (二) 关于书画典藏库房、陈列室设施之研究及控管等事项。
  
  (三) 关于院藏书画之点检及维护事项。
  
  (四) 关于国内外专家学者申请特别提件参观研究之安排及接待等事项。
  
  (五) 关于院藏书画提件照相之管理事项。
  
  (六) 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 7 条
  
  图书文献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院藏善本古籍、清代文献档案 (以下简称图书文献) 之研究、考订、编目及图录之编纂等事项。
  
  (二) 关于院藏图书文献展览之策划,展览图 (目) 录等之编纂、相关学术之研究及交流活动之推动等事项。
  
  (三) 关于图书文献征集计划之拟订及执行等事项。
  
  (四) 关于图书文献之谘询服务等相关事项。
  
  (五) 关于国内外图书文献借展之规划及执行等事项。
  
  (六) 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院藏图书文献库房之典守、管理及开箱提件、归箱等事项。
  
  (二) 关于图书文献典藏库房、陈列室设施之研究及控管等事项。
  
  (三) 关于院藏图书文献之点检及维护事项。
  
  (四) 关于国内外专家学者申请特别提件参观研究之安排及接待等事项。
  
  (五) 关于院藏图书文献提件照相之管理事项。
  
  (六) 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图书期刊之采访、登录、分类、编目及借阅服务等事项。
  
  (二) 关于阅览室之管理 (含图书之排架、阅览证、借书证之制护) 等事项。
  
  (三) 关于显微胶卷胶片及多媒体资料之采购、保管、阅览及复印等事项。
  
  (四) 关于申请提借院藏图书文献之受理及其阅览室之控管等事项。
  
  (五) 关于谱牒资料之征集及院藏谱牒资料之借阅、管理等事项。
  
  (六) 关于非院藏中国古文物艺术品之照片资料征集、保管及借阅等事项。
  
  (七) 关于图书馆馆际合作及书刊交换等事项。
  
  (八) 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 8 条
  
  展览组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本院文物展览室空间配置、动线安排、标示系统之整体规划、设计等有关事项。
  
  (二) 关于本院对外借展之协力设计及展览布置等有关事项。
  
  (三) 关于本院文物展览之立体、平面设计及展览制作之品质管理等有关事项。
  
  (四) 关于本院教育推广活动之场地规划、设计及布置等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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