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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二有特约事项时,填明特约事项。 一三铁路机构认为其他必要事项。 讬运人在讬运单上记载之事项,应对铁路机构负责。 第 52 条 讬运人得于铁路机构承运货物之日起一年内,请求发给讬运单誊本,并依铁路机构规定缴纳手续费。 第 53 条 讬运人得于讬运货物时,委讬铁路机构代收货价。但请求发行提货单之货物、灵柩、尸体、动物及铁路机构认为不适于办理代收货价之货物,不在此限。 铁路机构受理前项委讬时,应对讬运人交付代收货价领款凭证。办理代收货价之手续费,依铁路机构之规定。 第 54 条 讬运人讬运之货物,如铁路机构不能即时承运,经讬运人请求运前保管时、得由铁路机构在起运站代为保管。但灵柩、尸体、动物及铁路机构认为不适于保管者,不在此限。办理运前保管之车站及货物保管费,依铁路机构之规定。 第 55 条 讬运人讬运之货物,铁路机构得依讬运人之申请,于货物运抵到达站后寄讬于仓库。但委讬代收货价、不足抵付寄讬后所生杂费及其他费用之货物、灵柩、尸体、动物及铁路机构认为不适于保管之货物,不在此限。 第 56 条 讬运人于讬运货物时,铁路机构得依讬运人之委讬在起运站办理接取或在到达站办理送交。但灵柩、尸体、动物及铁路机构认为办理上有困难者,不在此限。 办理接取,送交之车站、接送区域及接送费依铁路机构之规定。 第 57 条 讬运人讬运货物时,得就其货物之件数、重量、长度或体积,请求现状证明,并得于货物承运之日起一年内,向起运站请求承运日期证明。但因铁路机构设备、货物性质及其他不得已事由不能证明时,不在此限。铁路机构发给前项证明,讬运人应依规定缴纳费用。 第 58 条 铁路机构对于货物之名称、种类、件数、重量等与讬运单之记载有疑义时,得检验之。货物内容之检验,除不得已事由外,应会同讬运人或受货人为之。检验结果,如有不符,其因检验所需之费用及所生之损害,由讬运人或受货人负责。检验相符时,其因检验所需之费用及所生之损害由铁路机构负责。 第 59 条 讬运人讬运灵柩、尸体、动物、高度危险性或在运送上需要有人随车照料之货物,应派押运人。 讬运人讬运前项高度危险性货物属第三类毒性化学物质者,应指派专业人员随车押运。 讬运人派人押运时,应依铁路机构规定缴纳费用。 第 60 条 讬运人取销讬运时,铁路机构得依规定计收费用。 第 61 条 讬运人经铁路机构认可,得在讬运前将货物囤存于铁路站场内,自行负责保管,并依规定缴纳囤存费。铁路机构对囤存之货物认有必要时,得限期通知讬运人讬运或搬出。如未依限讬运或搬出者,铁路机构得予变更囤存场所、寄讬、变卖或为其他适当之处置;其费用由讬运人负担。 讬运人因囤存货物致损害铁路机构设备或他人他物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 62 条 货物依讬运先后之顺序承运之。但运送上有正当事由或公益上有必要时,不在此限。 第 63 条 货物之承运,依左列规定: 一由铁路机构装车货物,于铁路机构接受货物后承运之。 二由讬运人装车货物,以无蓬货车装载者,于装车完毕经铁路机构确认货物装载状态适于运送后承运之,以有蓬货车装载者,于装车完毕经铁路机构确认货物装载状态适于运送,由讬运人会同铁路机构加封后承运之。 第 64 条 铁路机构承运货物,应对讬运人交付货物运送通知书。但依讬运人之请求得交付提货单。 第 65 条 货物运送通知书内应记载左列事项: 一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九款,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所载事项。 二讬运单号数。 三运费、杂费数额。 四填发地点及日期。 第 66 条 提货单内应记载左列事项,并由铁路机构盖章。 一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九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所载事项。 二讬运单号数。 三运费、杂费数额。 四发行地点及日期。 第 67 条 货物依承运之顺序运送之。但公益上有必要或运送上有正当理由时,不在此限。 第 68 条 货物有易于盗窃、湿损、燃烧、坠失之虞或灵柩、尸体等,应用有蓬货车装载。如讬运人无反对声明时,亦得用无蓬货车装载。 第 69 条 货物装卸,按货物性质、运送种别、装卸地点、分由铁路负责装卸或讬运人,货物所有人负责装卸。由讬运人或货物所有人负责装卸之货物,其装卸工作应由铁路或铁路指定之装卸人代为办理,费用由讬运人或货物所有人负担。但经铁路特别指定之货物,得由讬运人或货物所有人自行派工办理装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