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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不合格之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应随时清理,并作适当处置,不得储存于仓库或配药室内。 十二、原料应于仓库内称量,分别移送至配药室,取用原料之瓢应使用木质、竹质、塑胶或不发生火花之金属产品,并以不同颜色或标签识别之,不得混用。 十三、称量原料之秤具应使用弹簧式座秤,不得使用秤锤吊秤。 十四、盛装原料之容器应予加盖。 十五、进出仓库之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建卡随时登记,并注明其储存数量。 十六、库储区保持通风,经常维持其温度在摄氏三十五度以下,相对湿度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于每日中午观测温度计及湿度计一次并记录之,温度、湿度异常时,应即采取紧急安全措施。 十七、库储区不得放置空纸箱、内衬纸、塑胶袋、纸盒等包装用余材料,或其他非属爆竹烟火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之易燃易爆物品。 十八、库储区禁止使用铁器等易引起火花之器具进行开箱、封箱等作业。 十九、储存一年以上之爆竹烟火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应检查有无异常现象。 二十、对作业人员应每半年施以四小时以上之安全讲习,并记录存查。其讲习课程内容如下: (一)火药常识。 (二)作业程序。 (三)安全管理及安全防护计划。 第 13 条 作业区之压药室、填土室、配药室、装药室、筛药室,其安全管理除前条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加铺木质方格垫板,并经常保持湿润;或加铺合格之导电橡胶垫。 二、作业使用之器具、容器为铜质、竹质、木质或其他不易发生火花之制品;用水调和配药时,得使用塑胶制品。 三、压药、装药之模具为铜质、竹质、木质、电木或塑胶制品;使用铝质者,应予接地。 四、压药机杆头为铜质、竹质、木质或不锈钢,头部直角部位应稍加切削,并不得为锥形。 五、装 (压) 药作业时,应避免金属类间强烈震动、撞击或磨擦。 第 14 条 各作业室之机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 (压) 药机或填土机或钻孔机以一台为限。 二、从事以具爆炸性火药制造烟火时,机械相互间有适当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通道者,以设置装 (压) 药机、填土机各一台为限。 三、从事以非具爆炸性火药制造烟火时,机械相互间有适当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通道者,以设置装 (压) 药机、填土机、钻孔机各一台为限。 四、从事爆竹缤炮作业时,其使用之缤炮机,以四台为限。 第 15 条 配药、筛药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药依一定程序,先混合还原剂,再加氧化剂;氧化剂、还原剂不得同时混合为之。 二、筛药作业时,以个别筛网分别过筛氧化剂、还原剂。 三、加入铝粉等金属粉末时,以酒精少许湿润或以表面处理,以防范反应生热,在雨天及高湿度状况下,应特别注意防范意外事件。 四、配制赤磷敏感药剂,先以水或丙酮湿润,再与氯酸钾混合。 五、配成之湿赤磷剂,装入不易使其干燥之容器。 六、配制含赤磷后之配药室,立即以水冲洗清净。 七、未完全干燥之火球药粒,不得装填,应放置于通风处,含有铝镁等金属粉末之配合剂不得堆积存放。 八、配制赤磷药剂须使用专用配药室,工作人员之防护衣、鞋、袜、手套、容器及工具,均限于该室使用,不得与其他作业混合或交互使用。 第 16 条 制造爆竹烟火工作人员之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从事填土、配药、装药、筛药或爆引切割等作业之作业室,以一人为限。 二、以含氯酸钾、过氯酸铵、硝酸铵、磷化物之原料从事高空烟火及烟雾类以外之一般爆竹烟火制造,或爆竹烟火之制造采装 (压) 药、填土、钻孔分别于不同作业室作业者,每一作业室应在二人以下。但无火药之填土,不在此限。 三、以含氯酸钾之原料从事烟雾类一般爆竹烟火产品制造作业,或以具爆炸性火药制造爆竹烟火采装 (压) 药、填土于同一作业室连续作业,或以非具爆炸性火药制造爆竹烟火采装 (压) 药、填土、钻孔于同一作业室连续作业,其作业室应在四人以下。 四、以不含氯酸钾、过氯酸铵、硝酸铵、磷化物之原料从事爆竹烟火制造作业,或将爆竹烟火原料以水或浆糊充分湿润 (指含水量在百分之十以上) 后从事爆竹烟火制造作业,其作业室应在八人以下。 前项作业所使用之原料,含磷化物者,每次配药、装药不得超过一公斤;含氯酸钾、过氯酸铵、硝酸铵者,每次配药、装药不得超过五公斤;其他原料者,每次配药、装药不得超过十五公斤。但以水或浆糊充分湿润者,每次配药、装药得为十五公斤。每次配妥后应立即移至室外安全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