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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2-17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6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爆竹烟火制造储存贩卖场所设置及安全管理办法

[接上页]

  前项第一款之储存数量,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另设储存专用室放置:
  
  一、摔炮类:总火药量三公斤以上或总重量十五公斤以上。
  
  二、摔炮类以外之一般爆竹烟火:总火药量五十公斤以上或总重量二百五十公斤以上。
  
  三、同时放置前二款之一般爆竹烟火时,应以各款实际数量为分子,各款规定之数量为分母,所得商数之和为一以上。
  
  前项储存专用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四周墙壁、地板,以厚度十公分以上之钢筋混凝土或二十公分以上之加强砖造建造。
  
  二、出入口设置三十分钟以上防火时效之防火门。
  
  三、四周墙壁除出入口外,不得设置其他开口。
  
  四、禁止非工作人员或携带会产生火源之机具设备进入。
  
  五、保持上锁状态。
  
  六、不得放置空纸箱、内衬纸、塑胶袋、纸盒等包装用余材料,或其他易燃易爆之物品。
  
  七、禁止使用铁器等易引起火花之器具进行开箱、封箱等作业。
  
  第 22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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