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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高法民一[2005]1号
【颁布时间】 2005-03-04
【实施时间】 2005-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77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下发《侵权纠纷办案要件指南》的通知

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区县法院民一庭、民三庭,浦东新区法院、黄浦法院民四庭,宝山法院速裁庭,区县法院各派出法庭:
  
  现将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起草,并经我庭多次组织讨论,最后确定的《侵权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下发给你们,供你们审理案件时参考。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高院民一庭
  
  
2005年3月4日

  
  
侵权纠纷办案要件指南

  
  第一条 (本指南的适用范围)
  
  本部分所称侵权纠纷,是指请求方因人身或财产受到侵害,而请求加害方承担侵权责任的纠纷。
  
  [说明]
  
  目前,作为确定侵权行为基准的法律,主要是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交通安全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这些法律、司法解释等共同构成了中国现行的侵权法体系。
  
  第二条 (侵权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
  
  一般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围绕下列要件事实举证:
  
  (一)当事人主张的受侵权行为损害的权益是否存在;
  
  (二)当事人主张的侵权行为;
  
  (三)抗辩事由是否存在;
  
  (四)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说明]
  
  在实践中,当事人对侵权纠纷的争议主要围绕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来进行。因此,在审理案件中,主要关注点应当集中在构成要件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侵权请求权的存在一般须具备以下要件:
  
  1、请求方享有受侵权行为法调整之权利或法益。此为侵权请求权之基础所在。权利主要指请求方的人身或财产权利,法益主要指保护他人之法律所生之法律上之利益。
  
  2、相对方是否成立侵权行为。
  
  3、相对方是否具各侵权法上之抗辩事由。主要包括:违法阻却事由(主要包括:无因果关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受害人同意与自愿承受危险等)及法定免责事由等。
  
  4、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符合法律的规定。其一,责任的承担方式必须是侵权法规定的形式,除此之外的民事责任形式不得请求适用;其二,侵权的民事责任有多种形式,当事人可择一或并用,但适用不同形式的民事责任,除需证明前述各要件事实外,还需同时证明各民事责任适用所要求的要件。
  
  第三条 (请求方的举证责任)
  
  请求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相对方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的,一般应举证证明:
  
  (一)合法权益受侵害;
  
  (二)相对方存在侵权行为;
  
  (三)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四)请求方主张的责任承担方式所应具备的事由。
  
  [说明]
  
  请求方系基于侵权请求权主张相对方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故侵权请求权之成立与否,应由请求方负担举证责任。
  
  鉴于侵权法所调整的侵权行为形式、内容的多样性,应当注意,侵权法没有也不可能穷尽侵权行为的全部形式,要件规范则更是抽象侵权纠纷之一般情况。法官在具体侵权个案的审理过程中,应在法律原则与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下,从个案具体情况出发,能动适用法律。
  
  第四条 (否认请求权成立一方的举证责任)
  
  相对方否认请求方侵权请求权的,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举证证明该请求权受限制、受阻碍或已消灭的要件事实。
  
  [说明]
  
  相对方可通过主张请求权受限制、受阻碍或已消灭的要件事实,否认请求方侵权请求权之成立。这些抗辩事由除包括指南第2条涉及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上的免责抗辩事由外,还包括:(1)请求方主张的受损害权益不存在或不属侵权法调整;(2)请求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相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不符合侵权法之规定。
  
  此外,实务中还要注意请求权竞合或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就一种请求权得到满足,就不能再主张其他请求权。当然,请求权得到满足不等于其权利的现实实现。因为有些情况下当事人的主张即使得到法院裁判的支持,但也会因为对方的实际清偿能力不足等原因而不能实现。另外,在现行法严格划分民法、刑法、行政法的法律体制下,还可能出现同一行为的法律责任重合问题。由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保护的利益重点不同,所以在同一行为构成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时责任间不能相互代替。故在民事责任与其它法律责任并存的场合,相对方不得以存在其它法律责任,作为权利阻碍或消灭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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