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04-11-24
【实施时间】 2004-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11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社区糖尿病防治工作指南(试行)

[接上页]

  (7)儿童的糖尿病诊断标准与成人一致。
  
  (8)妊娠妇女的糖尿病诊断长期以来未统一。建议亦采用75克OGTT。
  
  (9)流行病学调查时可采用空腹及/或OGTT后2小时血糖标准。最好进行OGTT,如因任何原因不能采用OGTT,则可单用空腹血糖进行调查。但应注意,某些个体空腹血糖水平及OGTT后2小时血糖水平的判断结果可不一致,以致分别以此两水平调查所得的糖尿病患病率尤其在老年人中,有时可有差异。理想的调查是空腹及OGTT后2小时血糖值并用。
  
  (10)糖调节受损-糖尿病前期
  
  诊断标准中划出了一个处于正常与糖尿病血糖水平间的时期,此时期中的血糖水平已高于正常,但尚未达目前划定的糖尿病诊断水平,称之为糖调节受损期(IGR)。此期的判断亦以空腹血糖/或负荷后2小时血糖为准。以前者进行判断时,空腹静脉血浆糖≥6.1 mmol/L(110 mg/dl)~<7.0 mmol/L(126 mg/dl)时称为空腹血糖受损(IFG),以后者判断时,负荷2小时血糖≥7.8 mmol/L(140 mg/dl)~<11.1 mmol/L(200 mg/dl)时称为糖耐量受损(IGT,以往称为糖耐量减退或减低)。目前将此期看作任何类型糖尿病均可能经过的由正常人发展至糖尿病者的移行阶段。因此可将此时期称之为糖尿病前期。此期的血糖水平及所伴其他代谢异常已对器官组织发生损害,尤其是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血管病变。
  
  (11)空腹静脉血浆糖<6.1 mmol/L(110 mg/dl)且糖负荷后2小时血浆糖值<7.8 mmol/L(140 mg/dl)者可视为正常者。
  
  三、干预措施
  
  (一) 社区全人群干预
  
  社区全人群干预指积极做好社区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广为传播健康的生活方式。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利用各种渠道(如健康教育画廊、专栏、版报、广播等)在社区全体人群中广泛宣传糖尿病防治知识,提高广大社区人群自我保健意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即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保持心理平衡,旨在预防和控制糖尿病的各种危险因素。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积极参与世界糖尿病宣传日活动,结合宣传主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引导社会对糖尿病防治的关注。
  
  (二)高危人群干预
  
  1.高危人群的来源与登记
  
  社区卫生中心按照糖尿病高危人群界定标准(见附件一)对建立健康档案的人群开展高危人群筛选,对筛选出的糖尿病高危人群进行登记造册(登记表见附件二)。
  
  2.高危人群管理
  
  社区医生应对辖区内高危人群进行健康教育,重点内容为糖尿病危险因素的控制。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筛查工作,建议高危人群每年进行一次血糖检测。
  
  (三)治疗原则和双向转诊
  
  1.治疗原则
  
  (1)终身性。应当对患者进行终身治疗,并随病程进展不但调整治疗方案。
  
  (2)个体化。治疗方案的制订应考虑患者的临床情况、个人要求、心理及家庭等因素,制订个体化治疗方案,防止和减低并发症的发生,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3)综合性。治疗措施应包括饮食控制、运动、血糖监测、糖尿病自我管理和药物治疗等的综合治疗。
  
  2.双向转诊
  
  为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有效治疗,发挥社区医疗机构和二、三级医疗机构的优势和协同作用,患者的治疗应当实施双向转诊。二、三级临床医疗机构负责新发现的患者的临床治疗方案的确定和一组患者(血糖控制不佳组)的临床治疗方案的调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患者的维持治疗和常规复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主动与上级医院协调建立患者转诊制度,及时将新发现的、血糖控制不佳的和病情恶化的患者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待患者治疗方案确定并病情稳定后再转回本院进行管理。
  
  (四)糖尿病和糖调节异常患者干预
  
  1.来源
  
  社区糖尿病和糖调节异常患者(包括糖耐量减低IGT和空腹血糖损害IFG的患者)来源有:因症就诊;社区健康档案登记;高危人群筛查;其他途径(如社区糖尿病流行病学调查、健康体检等)。
  
  2.管理对象
  
  (1)重点管理对象:常住在本社区,并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诊和维持治疗的2型糖尿病和糖调节异常患者,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实施分组管理。
  
  (2)一般管理对象:常住在本社区,不在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诊的2型糖尿病和糖调节异常患者。一般管理对象可不纳入分组,每年进行一次随访管理。
  
  3.管理分组
  
  一组:血糖控制不佳组。包括血糖控制较差的患者,指根据《糖尿病患者血糖控制目标》(附件四),全年血糖控制在“理想”和“一般”水平的时间少于四分之三的患者,每月进行一次随访管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