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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发文字号】 京知局[2004]58号
【颁布时间】 2004-10-21
【实施时间】 2004-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22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纲要(2004年-2008年)的通知

[接上页]

  3.要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评估。
  
  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对于银行信贷资金、风险投资进入专利技术企业十分重要。对此政府应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并将知识产权真正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范畴。
  
  (四)人才战略
  
  知识产权方面高水平的专业管理人才和服务人才缺乏已经在客观上制约了我市知识产权创造、利用和保护工作的开展。需要采取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培养知识产权复合型、实战型人才,要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着力培养一批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为基础的自主知识产权研发队伍。
  
  2.着力培养一批能够提供知识产权获得、纠纷处理、合同签订的高水平法律专业人才。
  
  3.着力培养一批以知识产权战略咨询、权益保护和代理中介为重点的服务型人才。
  
  4.着力培养一批专业水平高、业务能力强、通晓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与实务的知识产权专门管理人才。
  
  五、战略保障措施
  
  自2004年至2008年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部门要统一思想,以切实解决当前我市知识产权工作中所面临的问题为重点,共同采取行动,切实推动我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
  
  (一)为促进知识产权的产生、取得和管理需要采取的措施
  
  1.将知识产权量化指标纳入到高等学校科技工作的评价、考核体系中。
  
  2.对在科技项目中获得知识产权质量和数量较高的学校,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项目及为其做出重要贡献的专利发明人、设计人、计算机软件设计人等科技工作者和在专利技术实施或许可贸易中做出重大贡献人员以及优秀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
  
  3.严格执行2002年重新颁布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把专利申请明确列入项目验收和评价内容。
  
  4.根据科研院所的实际情况,把知识产权工作作为科研机构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把知识产权申请量、拥有量和实施效益作为科研机构科技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评价依据,同时也要作为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5.部分科研院所转化为企业后设立研发机构的,适用《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京政发〔2002〕23号),符合开发拥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共性技术、安全技术项目规定的,经核定,给予一定科技经费支持。为此,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6.单位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在一定期限内不申请相关知识产权的,完成成果的主要科技人员在征得单位同意后,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和获得知识产权。
  
  7.在科技评奖中应把发明专利的授权作为推荐参加评选的重要条件。
  
  8.在支持技术创新项目时,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从资金上给予优先支持。
  
  9.在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认定上,根据《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和《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应要求提供必要的知识产权相关证明。
  
  10.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企业注册商标的引导,指导企业及时提出商标申请,鼓励企业争创驰名商标。
  
  11.进一步明确科技计划项目的产权归属:
  
  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由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承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外,执行国家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可由承担单位所有。执行国家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发明权等精神权利属于对项目单独或共同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人员所有。
  
  12.明确专利申请资助方向,给予必要资金支持:
  
  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应围绕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有助于企业、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形成,有助于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有助于鼓励对国外先进技术的集成创新,鼓励对引进国外技术设备后的再创新的专利申请。为此,从不同的层面,应将我市专利申请资助定位于:
  
  (1)有利于产业形成和发展的发明专利;
  
  (2)有利于形成战略布局的基础专利;
  
  (3)有利于实际应用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
  
  (4)有利于开拓国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专利技术;
  
  (5)对引进技术设备后的再创新和集成创新技术。
  
  13.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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