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2-1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4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陆海空军军官士官任官条例施行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陆海空军军官士官任官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十七条订定之。
  
  第 2 条
  
  本条例第二条第三项军官、士官官科之核任,依军官、士官学历、经历及所具专长并配合军事发展需要行之。
  
  军官、士官官科区分如附表一。
  
  第 3 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定军官初任之资格,规定如左:
  
  一陆海空军军官学校基础教育,系指陆海空军军官学校或相等校院所实施之正期班或专科班教育而言。
  
  二国外军官基础教育,系指在国外接受与前款所列相等校院相等班次之教育而言。
  
  三预备军官教育,系指陆海空军各校院所实施之专修班、预备军官班或经核准视同上述班次之教育而言。
  
  第 4 条
  
  本条例第五条所定士官初任之资格,规定如左:
  
  一陆海空军士官学校基础教育,系指陆海空军士官学校或相等学校所实施之常备士官班或在国外接受相等班次之教育而言。
  
  二预备士官教育,系指陆海空军士官学校或相等校班所实施之预备士官班教育而言。
  
  三合格之优良士兵,系指甄选现役优良之常备兵,再施以所要之训练并经测验合格者而言。
  
  第 5 条
  
  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定晋任将官之停年规定如左:
  
  一上校:六年。
  
  二少将:六年。
  
  前项晋任将官停年,为拔擢特别优秀领导人才,得视将官编制与现员状况缩短为三年,其应具条件,由国防部定之。
  
  第 6 条
  
  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一目所定少尉停年一至二年,系指各军事校院班教育时间在二年以上者或大专校院毕业人员服志愿役军官现役者,停年一年,教育时间未满二年者,停年二年。
  
  第 7 条
  
  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目所定下士之停年一至二年,系指士官学校毕业士官及志愿留入营士官,其役期在二年以上者,停年一年,未满二年者,停年二年。
  
  第 8 条
  
  本条例第六条第二项所定战时缩短停年,由国防部于战时视军事需要另定之。
  
  第 9 条
  
  具有本条例第四条各款资格之一者,于毕业或回国服役,或教育期满合格之当日,即予初任军官。
  
  第 10 条
  
  具有本条例第五条各款资格之一者,于毕业或回国服役,或训练期满合格之当日,即予初任士官。
  
  第 11 条
  
  军官之初任,由各校院班主官于其毕业或教育期满合格时,或自国外相等校班教育毕业回国服役时,依隶属系统陈报国防部审定后,报请行政院转呈总统任之。
  
  士官之初任,由师级或其同等单位指挥官或校班主官于其毕业或教育期满合格时,或自国外相等校班教育毕业回国服役时予以审定,并依隶属系统陈报国防部或国防部陆军总司令部、海军总司令部、空军总司令部、联合后勤司令部、后备司令部 (以下简称各总 (司令) 部) 任之。
  
  第 12 条
  
  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所定之晋任,区分为定期晋任、不定期晋任、特令晋任、战场晋任及预备役晋任五种。
  
  第 13 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所定考绩合格,其标准如左:
  
  一将官:最近五年考绩,须在二年甲上三年甲等以上。但最近一年考绩分项评鉴,除体格一项依国军将级晋任人员体格检查规定外,其他各项在甲等以上。
  
  二校官:
  
  (一) 晋上校:最近三年考绩须在二年甲等一年乙上以上。但最近一年考绩分项评鉴,除思想、品德、工作绩效须在甲等以上外,其他各项须在乙等以上。
  
  (二) 晋中、少校:最近三年考绩,须在一年甲等二年乙上以上。但最近一年考绩分项评鉴,除思想、品德、工作绩效须在甲等以上外,其他各项须在乙等以上。
  
  三尉官、士官:
  
  (一) 晋任停年定为一年者,当年度考绩须在乙上以上,其考绩分项评鉴,除思想、品德、工作绩效须在乙上以上外,其他各项须在乙等以上;当年度未办理考绩者,由其主官补办考绩评鉴后运用。
  
  (二) 晋任停年定为二年以上者,最近二年考绩须在乙上以上,但最近一年考绩分项评鉴,除思想、品德、工作绩效须在乙上以上外,其他各项须在乙等以上。
  
  暂停办理考绩之军官、士官,在未补办考绩前,得沿用最近相关年度之考绩。
  
  第 14 条
  
  再服现役或病愈再任职军官、士官,其考绩规定如左:
  
  一各官等之考绩合格标准,同前条各款之规定。
  
  二年资并计者,除可运用其前在营任职最近相关年度之考绩外,须运用再服现役或再任职后之当年度考绩,无当年度考绩时,由其主官补办考绩评鉴后运用。
  
  第 15 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所定停年届满,系指本阶停年届满而言,其结算终止日期为新阶生效日期之前一日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