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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8-1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6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行政院卫生署办事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卫生署 (以下简称本署) 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署长综理署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构;副署长襄助署长处理署务;其他各级主管人员各就其主管事务或奉命办理事项,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第 3 条
  
  各单位得视业务之需要分科办事。
  
  第 4 条
  
  主任秘书掌理事项如下:
  
  一、文稿之审核。
  
  二、重要施政项目之管考。
  
  三、中央民意机关决议案、质询案、调查案之分送汇办。
  
  四、署务会报、主管会报、行政协调会议之议事、纪录及分办。
  
  五、本署分层负责之汇办及处室间之协调事项。
  
  六、署长、副署长交办事项。
  
  第 5 条
  
  参事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法案命令之撰拟及审核事项。
  
  二、关于计划方案之撰拟及审核事项。
  
  三、关于法令疑义之解释及审核事项。
  
  四、关于法令发布、废止、修正之会核事项。
  
  五、关于各地方卫生自治法规之审查事项。
  
  六、关于立法院审查本署有关法案之列席事项。
  
  七、关于出席各种法规审查研究会议事项。
  
  八、关于业务之研究改进及重要政务之建议事项。
  
  九、署长、副署长交办事项。
  
  第 6 条
  
  技监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技术事务之审核事项。
  
  二、关于技术执行之监督指导事项。
  
  三、关于技术之研拟建议改进事项。
  
  四、关于技术性法案之会核事项。
  
  五、署长、副署长交办事项。
  
  第 7 条
  
  医事处分设六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医疗制度规划事项。
  
  (二) 关于医疗法、医事人员相关法令研拟、修正及解释事项。
  
  (三) 关于医事人员执业之管理辅导及继续教育督导事项。
  
  (四) 关于医疗纠纷鉴定行政事项。
  
  (五) 关于医学伦理相关事项。
  
  (六) 关于医师惩戒相关事项。
  
  (七) 不属其他各科掌理之医事管理相关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医院设立或扩充审议事项。
  
  (二) 关于医疗品质及病人安全之督导及管理事项。
  
  (三) 关于医院评鉴、教学医院评鉴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四) 关于公立医院经营管理之督导及辅导事项。
  
  (五) 关于公、私立医疗机构业务辅导事项。
  
  (六) 关于医疗财团法人管理及医疗业务辅导事项。
  
  (七) 其他有关医疗法人管理辅导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紧急医疗救护网规划及区域辅导事项。
  
  (二) 关于救护技术员之训练及考核事项。
  
  (三) 关于救护车管理之督导事项。
  
  (四) 关于医院急诊品质及紧急应变辅导事项。
  
  (五) 关于毒药物防治谘询规划事项。
  
  (六) 关于急救教育宣导及训练规划事项。
  
  (七) 关于灾害防救及卫生动员之配合办理事项。
  
  (八) 关于医事检验、放射机构之督导及管理事项。
  
  (九) 关于替代役人力规划及管理事项。
  
  (十) 关于灾难医疗之督导及管理事项。
  
  (十一) 关于卫生机关对化学、辐射、天然灾害等紧急医疗救护体系之规
  
  划、督导及管理事项。
  
  (十二) 其他有关紧急医疗相关事项。
  
  四、第四科:
  
  (一) 关于精神医疗机构、精神复健机构规划、督导及评鉴事项。
  
  (二) 关于精神疾病严重病人强制就医体系之规划、督导及医疗费用补助事项。
  
  (三) 关于药瘾戒治相关事项。
  
  (四) 关于社区心理卫生工作推动及民众教育宣导事项。
  
  (五) 其他有关精神卫生法规相关事项。
  
  五、第五科:
  
  (一) 关于医事人力之规划、控制及协调事项。
  
  (二) 关于一般医学训练制度之规划及推动事项。
  
  (三) 关于医事人员证书核发事项。
  
  (四) 关于专科医师制度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五) 关于促进医疗服务业发展相关办法之研议事项。
  
  (六) 关于卫生财团法人许可及监督事项。
  
  (七) 关于医疗发展基金管理审核及运用事项。
  
  (八) 关于医事团体目的事业之监督、辅导事项。
  
  (九) 关于医事人员之表扬及医事团体奖励补助事项。
  
  (十) 关于医学系公费生分发、补助事项。
  
  (十一) 关于医疗废弃物辅导事项。
  
  六、第六科:
  
  (一) 关于人体试验之督导及管理事项。
  
  (二) 关于人体试验伦理之促进事项。
  
  (三) 关于生医科技法规研拟、修正及解释事项。
  
  (四) 关于生医科技之管理及督导事项。
  
  (五) 关于人体器官移植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六) 关于人体器官移植之宣导事项。
  
  (七) 关于昂贵、危险性医疗仪器之审查及评估事项。
  
  (八) 关于特定医疗技术检查、检验、医疗仪器施行或使用之管理事项。
  
  (九) 关于捐血机构管理辅导事项。
  
  (十) 关于国血国用政策办理事项。
  
  (十一) 关于牙医医疗事业辅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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