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卫生署 (以下简称本署) 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署长综理署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构;副署长襄助署长处理署务;其他各级主管人员各就其主管事务或奉命办理事项,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第 3 条 各单位得视业务之需要分科办事。 第 4 条 主任秘书掌理事项如下: 一、文稿之审核。 二、重要施政项目之管考。 三、中央民意机关决议案、质询案、调查案之分送汇办。 四、署务会报、主管会报、行政协调会议之议事、纪录及分办。 五、本署分层负责之汇办及处室间之协调事项。 六、署长、副署长交办事项。 第 5 条 参事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法案命令之撰拟及审核事项。 二、关于计划方案之撰拟及审核事项。 三、关于法令疑义之解释及审核事项。 四、关于法令发布、废止、修正之会核事项。 五、关于各地方卫生自治法规之审查事项。 六、关于立法院审查本署有关法案之列席事项。 七、关于出席各种法规审查研究会议事项。 八、关于业务之研究改进及重要政务之建议事项。 九、署长、副署长交办事项。 第 6 条 技监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技术事务之审核事项。 二、关于技术执行之监督指导事项。 三、关于技术之研拟建议改进事项。 四、关于技术性法案之会核事项。 五、署长、副署长交办事项。 第 7 条 医事处分设六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医疗制度规划事项。 (二) 关于医疗法、医事人员相关法令研拟、修正及解释事项。 (三) 关于医事人员执业之管理辅导及继续教育督导事项。 (四) 关于医疗纠纷鉴定行政事项。 (五) 关于医学伦理相关事项。 (六) 关于医师惩戒相关事项。 (七) 不属其他各科掌理之医事管理相关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医院设立或扩充审议事项。 (二) 关于医疗品质及病人安全之督导及管理事项。 (三) 关于医院评鉴、教学医院评鉴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四) 关于公立医院经营管理之督导及辅导事项。 (五) 关于公、私立医疗机构业务辅导事项。 (六) 关于医疗财团法人管理及医疗业务辅导事项。 (七) 其他有关医疗法人管理辅导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紧急医疗救护网规划及区域辅导事项。 (二) 关于救护技术员之训练及考核事项。 (三) 关于救护车管理之督导事项。 (四) 关于医院急诊品质及紧急应变辅导事项。 (五) 关于毒药物防治谘询规划事项。 (六) 关于急救教育宣导及训练规划事项。 (七) 关于灾害防救及卫生动员之配合办理事项。 (八) 关于医事检验、放射机构之督导及管理事项。 (九) 关于替代役人力规划及管理事项。 (十) 关于灾难医疗之督导及管理事项。 (十一) 关于卫生机关对化学、辐射、天然灾害等紧急医疗救护体系之规 划、督导及管理事项。 (十二) 其他有关紧急医疗相关事项。 四、第四科: (一) 关于精神医疗机构、精神复健机构规划、督导及评鉴事项。 (二) 关于精神疾病严重病人强制就医体系之规划、督导及医疗费用补助事项。 (三) 关于药瘾戒治相关事项。 (四) 关于社区心理卫生工作推动及民众教育宣导事项。 (五) 其他有关精神卫生法规相关事项。 五、第五科: (一) 关于医事人力之规划、控制及协调事项。 (二) 关于一般医学训练制度之规划及推动事项。 (三) 关于医事人员证书核发事项。 (四) 关于专科医师制度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五) 关于促进医疗服务业发展相关办法之研议事项。 (六) 关于卫生财团法人许可及监督事项。 (七) 关于医疗发展基金管理审核及运用事项。 (八) 关于医事团体目的事业之监督、辅导事项。 (九) 关于医事人员之表扬及医事团体奖励补助事项。 (十) 关于医学系公费生分发、补助事项。 (十一) 关于医疗废弃物辅导事项。 六、第六科: (一) 关于人体试验之督导及管理事项。 (二) 关于人体试验伦理之促进事项。 (三) 关于生医科技法规研拟、修正及解释事项。 (四) 关于生医科技之管理及督导事项。 (五) 关于人体器官移植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六) 关于人体器官移植之宣导事项。 (七) 关于昂贵、危险性医疗仪器之审查及评估事项。 (八) 关于特定医疗技术检查、检验、医疗仪器施行或使用之管理事项。 (九) 关于捐血机构管理辅导事项。 (十) 关于国血国用政策办理事项。 (十一) 关于牙医医疗事业辅导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