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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8-1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6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行政院卫生署办事细则

[接上页]

  (四) 关于食品卫生之检验事项。
  
  (五) 关于食品卫生标示及管理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食品业者、食品管理人员卫生之训练、辅导及管理事项。
  
  (二) 关于影响食品卫生安全事件之专案管理事项。
  
  (三) 关于食品制造之卫生规范之研订事项。
  
  (四) 关于国产食品卫生之管理事项。
  
  (五) 关于食品卫生教育及宣导事项。
  
  (六) 关于肉品卫生之管理事项。
  
  (七) 其他有关食品卫生之辅导事项。
  
  四、第四科:
  
  (一) 关于国民营养之调查、分析及研究事项。
  
  (二) 关于国民营养之教育及宣导事项。
  
  (三) 关于促进国民营养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四) 关于特殊营养食品之管理事项。
  
  (五) 关于营养有关法规之研拟、修正及解释事项。
  
  (六) 关于市售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制度之推动事项。
  
  (七) 关于台湾地区食品营养成分资料库之建立事项。
  
  (八) 其他有关国民营养相关事项。
  
  第 11 条
  
  企划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政府组织再造之推动事项。
  
  (二) 关于营造英语生活环境行动方案之推动事项。
  
  (三) 关于院长、署长立法院施政书面及口头报告之汇编事项。
  
  (四) 关于研发创新实施计划之推动事项。
  
  (五) 关于出国人员报告之汇编事项。
  
  (六) 关于卫生人员专业培训之督导、策划事项。
  
  (七) 其他有关综合性业务之企划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本署及所属机关年度施政计划之研订事项。
  
  (二) 关于本署年度重要计划之先期作业及管制考核事项。
  
  (三) 关于本署所属机关工作绩效考评事项。
  
  (四) 关于地方卫生机关工作绩效考评事项。
  
  (五) 关于所属国营事业工作考成事项。
  
  (六) 关于上级机关交办案件之追踪管制事项。
  
  (七) 关于各项卫生业务之行政革新及为民服务事项。
  
  (八) 关于大陆专业人士来台参观访问审查事项。
  
  (九) 其他有关综合性业务之管考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本署综合性卫生政策宣导事项。
  
  (二) 关于本署出版品业务之管理事项。
  
  (三) 关于国内外有关卫生图书资料之搜集及交流事项。
  
  (四) 关于本署公文品质提升事项。
  
  (五) 关于本署署务会议、卫生机关会报及署长室交办事项之追踪管制事项。
  
  (六) 有关推广卫生相关单位及团体志愿服务业务规划事项。
  
  四、第四科:
  
  (一) 关于医药卫生政策相关之科技研究发展事项。
  
  (二) 关于国家卫生研究院研究政策督导事项。
  
  (三) 关于全民健康保险业务之规划、督导及评估事项。
  
  第 12 条
  
  本署国际合作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推动参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相关组织之策划及协调事项。
  
  (二) 参与其他相关国际组织之策划及协调事项。
  
  (三) 从事多边会谈及卫生合作交流与援外计划之策划、协调及推动事项。
  
  (四) 其他多边国际卫生合作事项。
  
  二、第二科:
  
  (一) 推动双边卫生合作之研析、策划事项。
  
  (二) 进行双边卫生会谈及卫生合作交流与援外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三) 进行国际卫生相关资讯、舆情与宣导活动报导之整合及宣传事项。
  
  (四) 其他双边国际卫生合作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本署派员出国计划统整及协调事项。
  
  (二) 关于本署其他业务单位之国际卫生合作业务连系、协助及推动事项。
  
  (三) 从事国际卫生人才培育及储训事项。
  
  (四) 驻外相关业务之规划及推动事项。
  
  (五) 其他国际卫生综合事务之处理事项。
  
  第 13 条
  
  秘书室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公文收发及分办事项。
  
  (二) 关于公文缮校事项。
  
  (三) 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四) 关于印信之请颁及颁发事项。
  
  (五) 关于档案分类纲目表之编定事项。
  
  (六) 关于归档文件之分类整理、编目及立卷事项。
  
  (七) 关于档案文卷出纳及保管事项。
  
  (八) 关于档案之清理及移送国史馆典藏事项。
  
  (九) 其他有关文书档案管理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财物采购事项。
  
  (二) 关于劳务采购事项。
  
  (三) 关于工程采购事项。
  
  (四) 关于营缮工程事项。
  
  (五) 关于工程施工查核督导事项。
  
  (六) 关于事务检核及辅导事项。
  
  (七) 关于采购人员之教育训练事项。
  
  (八) 关于劳工保险事项。
  
  (九) 关于款项之收支事项。
  
  (十) 关于票据之保管事项。
  
  (十一) 关于零用金之处理事项。
  
  (十二) 关于员工薪津之请领发放事项。
  
  (十三) 其他有关事务管理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采购稽核辅导事项。
  
  (二) 关于事务管理人员教育训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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