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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8-1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6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行政院卫生署办事细则

[接上页]

  统计室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卫生统计制度及工作计划之规划拟订事项。
  
  (二) 关于国民健康会计帐制度之规划、设计、推行及改进事项。
  
  (三) 关于国民医疗保健支出统计之资料搜集、整理、汇编、分析及报告编制事项。
  
  (四) 关于卫生统计调查制度之规划、推行、统计及分析事项。
  
  (五) 关于医疗保健产业关联表基础资料之建置事项。
  
  (六) 关于家庭部门医疗保健支出之推估统计及分析事项。
  
  (七) 关于政府部门医疗保健支出之统计及分析事项。
  
  (八) 关于卫生统计研究发展及应用推广事项。
  
  (九) 关于全民健康保险疾病别医疗统计之规划改进、资料搜集、整理、分析及报告编印事项。
  
  (十) 关于全民健康保险疾患疾病资料库之建置及 管理事项。
  
  (十一) 关于医疗保健支出、疾病统计资料之提供事项。
  
  (十二) 关于本署及所属机关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案件之拟办事项。
  
  (十三) 其他有关卫生疾病及医疗保健支出统计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生命统计制度及工作计划之规划拟订事项。
  
  (二) 关于生命统计资料之整理、注码、检误、统计、分析及报告编制事项。
  
  (三) 关于卫生统计所需人口、社会资料之搜集及建档事项。
  
  (四) 关于疾病负担与健康余命统计资料搜集、整理、统计、分析及报告编制事项。
  
  (五) 关于直辖市、县 (市) 、乡 (镇、市) 别卫生、生命指标之建构事项。
  
  (六) 关于死亡证明书之研修及公告事项。
  
  (七) 关于本署各单位资料档整合统计分析应用事项。
  
  (八) 关于卫生统计资讯网网站之建置、更新及维护事项。
  
  (九) 关于生命统计资料档之提供事项。
  
  (十) 关于国际疾病伤害与死因分类之搜集、编订及其他卫生统计标准代码之搜集、订定与公告事项。
  
  (十一) 关于国际生命统计资料、医疗保健支出、疾病统计资料之搜集及汇编事项。
  
  (十二) 其他有关生命卫生统计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卫生公务统计制度及工作计划之规划拟订事项。
  
  (二) 关于卫生公务统计资料之管理、发布、提供、会核及交换事项。
  
  (三) 关于生命统计初级资料之搜集及初审事项。
  
  (四) 关于直辖市、县 (市) 别与国际卫生统计指标资料之搜集、管理、发布、提供、分析及交换事项。
  
  (五) 关于医事机构服务量统计之规划及改进事项。
  
  (六) 关于医事机构现况与医院服务量资料之搜集、整理、检误、统计、分析及报告编制事项。
  
  (七) 关于卫生统计报告之汇编、整理及辑印事项。
  
  (八) 关于卫生指标资料之搜集及汇编印制事项。
  
  (九) 关于医事机构资料档之提供事项。
  
  (十) 关于卫生统计册籍图表之设计事项。
  
  (十一) 关于其他卫生公务统计事项。
  
  第 17 条
  
  政风室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政风机构组织设置及员额编制事项。
  
  (二) 关于政风人员派免迁调、训练进修、考核奖惩及人事管理建议事项。
  
  (三) 关于本署政风工作年度计划之策划、拟订及推动事项。
  
  (四) 关于订定、修正政风法令及订定政风工作手册事项。
  
  (五) 关于调查分析机关政风状况及研拟改进措施事项。
  
  (六) 关于办理政风督导小组会议及相关事项。
  
  (七) 关于危害或破坏本机关事件之预防事项。
  
  (八) 关于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九) 关于受理政风检举案件及查处事项。
  
  (十) 关于本署采购业务监办事项。
  
  (十一) 关于本署 (署本部) 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十二) 关于本署附属机关政风业务之审核、指导等事项。
  
  (十三) 本室行政综合事项。
  
  (十四) 其他有关政风交办事项。
  
  第二科:
  
  (一) 关于订定公务机密维护规定、宣导公务机密维护法令及做法事项。
  
  (二) 关于推动资讯保密事项。
  
  (三) 关于泄密案件查处事项。
  
  (四) 关于评估易滋弊端业务、协调策订防弊措施及追踪管制防弊措施执行情形事项。
  
  (五) 关于稽核易滋弊端业务事项。
  
  (六) 关于查察作业违常单位及生活违常人员事项。
  
  (七) 关于政风业务督访规划及秘书事项。
  
  (八) 关于搜集施政民意反应及研提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九) 关于受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查阅及办理审核事项。
  
  (十) 关于本署政风法令宣导事项。
  
  (十一) 关于本署中兴办公室采购监办事项。
  
  (十二) 关于本署中兴办公室安全维护事项。
  
  (十三) 关于本署署立医院政风业务之审核、指导事项。
  
  (十四) 其他有关政风交办事项。
  
  第 18 条
  
  本署设诉愿审议委员会,掌理诉愿事件之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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