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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标准依消防法第十五条之一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燃气热水器 (以下简称热水器) 及其配管之安装,依本标准之规定。但引用与本标准同等以上效能之技术或工法,适用本标准确有困难者,于检具具体证明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者,不在此限。 第 3 条 本标准用语定义如下: 一、热水器:指以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为燃料之热水器,依设置方式分类如下: (一) 屋内式热水器,依供 (排) 气方式分类如下: 1.开放式热水器:指热水器燃烧使用之空气取自屋内,废气直接排放于屋内,并以自然换气或机械换气方式,将废气经换气口或换气风机排至屋外者。图例如下: 开放式热水器 (自然换气方式)开放式热水器 (机械换气方式) 2.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热水器:指热水器燃烧使用之空气取自屋内,并以自然排气方式将废气经废气排放管 (以下简称排气管) 排放至屋外者。图例如下: 3.半密闭强制排气式热水器:指热水器燃烧使用之空气取自屋内,并将废气以排气风机等机械方式,经排气管强制排放至屋外者。 图例如下: 4.密闭强制供排气式热水器:指热水器燃烧使用之空气,以供气风机等机械方式连接供气管自屋外取得,废气经排气管以排气风机等机械方式强制排放至屋外,与屋内之空气隔绝者。图例如下: (二) 屋外式热水器:指热水器之供气及排气直接于屋外进行者,图例如下: 二、配管:指与热水器连接之管路及其配件,其范围如下: (一) 冷水管、热水管及其配件。 (二) 燃气配管、压力调整器 (使用液化石油气者) 及其配件。 (三) 供 (排) 气管及其顶罩、配件。 三、逆风挡:指装设于热水器上方,防止废气逆流之装置。 第 4 条 热水器应符合国家标准,其安装除依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安装于有易燃气体发生或滞留之处所。 二、安装于防火构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之墙壁。 三、有固定或防止掉落之措施。 四、依使用燃气种类、热水器之设置方式及供 (排) 气方式安装,并记载于施工纪录。 第 5 条 开放式热水器之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热水器与周围可燃物间距离规定如下表: ┌─────────┬──┬──┬──┬──┐ │可燃物方位│上方│侧方│后方│前方│ ├─────────┼──┼──┼──┼──┤ │距离 (单位:公厘) │ 400│ 45 │ 45 │ 45 │ └─────────┴──┴──┴──┴──┘ 二、采自然换气方式者:(一) 供气口及换气口之面积均为每千瓦燃气消耗量在三十五平方公分以上。但建筑物有供换气之空隙,且其有效开口面积合计达前段规定之值以上者,得免设供气口。(二) 供气口及换气口应设于建筑物外墙或与屋外能保持气流畅通之墙壁上,并不得使火焰有被吹熄等对热水器不良之影响。三、采机械换气方式者:供气口或换气口面积未达前款第一目规定者,应使用机械换气,并符合下列规定:(一) 换气风机之换气量规定如下: ┌───────────┬────────────┐ │燃气消耗量│换气风机换气量│ │ (单位:千瓦) │ (单位:立方公尺/小时) │ ├───────────┼────────────┤ │ 12.1 以下│450 以上│ ├───────────┼────────────┤ │ 16.1 以下│600 以上│ ├───────────┼────────────┤ │ 24.2 以下│900 以上│ └───────────┴────────────┘ (二) 换气风机应具不燃性、耐热性及耐蚀性,其位置高于热水器,并贴近天花板且直通屋外。(三) 换气风机与热水器连动。(四) 供气口应符合前款第二目规定,其开口面积为每千瓦燃气消耗量在八点六平方公分以上。但建筑物有供换气之空隙,且其有效开口面积合计达前段规定之值以上者,得免设供气口。前项第二款第一目但书及第三款第四目但书之有效开口面积依建筑物门窗及百叶窗种类计算,分别表列如下: ┌─────┬───────────────────────┐ │门窗种类│周围接缝每公尺之有效开口面积 (单位:平方公分) │ ├─────┼───────────────────────┤ │铝制门、窗│ 2│ ├─────┼───────────────────────┤ |